我想警察是指民事上吧(可能)切到外車道就算是禁止,那也是行政罰,不能與刑罰並論,也就是說我無照駕駛,雖然無照,但那只是行政罰的觀念,並不一定跟刑法畫上等號。其實雙方都有過失,就看比例多大,依你來說,阿伯突然的衝出,無法預見其可能性!以阿伯來說,你知道前方有個阿伯,應該要保持距離並提高防果的風險程度升高,撞到可能已過失論。以結果來說可能用民事來解決,當然不一定還是交由車禍鑑定吧,希望雙方都安全無事!。dj8526733 wrote:這是雙方路線圖 紅線...(恕刪)
屏東的機車違規見怪不怪了, 鄉下地方騎車都很隨性的, 越老的越誇張, 因為幾乎沒在抓.違規就算了, 常常看都不看就轉彎.路口大家還會小心, 這種直接切雙黃線的真的沒輒, 誰遇到誰倒楣.今天算他運氣好, 只是被你騎車撞, 如果快車道上是台大貨車, 世界上就少了一個三寶.
dj8526只33 wrote:這是雙方路線圖 紅線...(恕刪) 記得調解時不要再說什麼因為機車道車很多這種話,改天要不要說省道車太多,只好騎上高速公路?車太多不會慢慢騎?明明是你撞到阿伯還敢污賴!下次記得說因為機車道有車子違停,不得已只好閃到內車道在超車的過程不小心擦撞到阿伯。
如果右線沒寫機慢車專用..左線沒寫禁行機車~~~就是一般的道路,基本上10公分實線的右方是機慢車道~~如果警察硬要說左線是汽車道也沒錯啦~~機車在分類上也是屬於汽車~~所以........在兩線道都沒寫任何字,中間分隔實線為10公分的狀態下~~線的右側,可以行駛機車,慢車,及供四輪以上汽車右轉及靠邊前使用~~~線的左側,可供汽車及機車行駛~~所以,腳踏車不該在線左側出現的,這只是交通規則~~~現在A到了~~先撇開交通規則,要看交通事故圖及雙方的說法,才能判斷你是否無法反應,或你已經做出應變措施還撞上~~不用說,腳踏車一定有錯,現在是看你錯多少~~但是,如果阿伯只在筆錄上寫"你從後面撞到他".....完全不提他要左轉~~你就慘了~~
e04gxu04 wrote:機車不能騎難道腳踏車就可以騎?這種事情警察沒有權利說誰對誰錯...(恕刪) 腳踏車跟機車一樣屬於機慢車, 機車要罰的話, 腳踏車也要...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定義: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第七十三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sopp0820 wrote:按照您GOOGLE地圖..屏東內埔那邊外線的確是機慢車專用道..內線禁止機慢車...阿伯錯了, 您也錯了....(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為什麼我看法條,怎樣都是你的說法錯??而且兩線道路早就取消內側車道禁行機車了這條路怎麼看頂多也是雙向兩線道路哪裡禁行機慢車?而且哪裡看出來最外側機慢車專用道?而非機慢車優先道?原來法規定爽的?您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