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綠燈走斑馬線被撞, 行人部份有可能須負肇責嗎?

速去報案,保留證據,不管要告或不告,都要先保全證據,不然到法院就啞巴吃黃蓮!
錢可以解決的事都是小事,希望那個機車人,可以了解!
以免被告時,再來求饒
紅燈走斑馬線都不一定輸....如果真的綠燈走那基本上是天下無敵.不過必須要活者

告吧給法官去判定
不要說什麼斑馬線和綠燈,只要是在路口,行人就是無敵了(死傷不計).

光一個應注意而未注意就贏定了,除非對方能證明他有注意(如很早就減速)且沒時間反應.
唯有那些眼裡只有撈錢的業代才會昧著良心吹噓自己車廠車子
我曾經在晚上撞過, 他闖紅燈, 喝酒喝到醉醺醺, 後來警方到醫院酒測, 他是嚴重超標的, 但他有走在斑馬線

我慢車道綠燈直線行駛 ...在交通上我覺得我沒錯, 在基於撞到人...

我還是醫院探訪他, 那時都講得很輕鬆, 沒事沒事...

但我撞到人, 不是車碰車, 我自己車子維修就算了....頂多自認倒楣

基於人平安沒事最重要, 所以也沒跟對方索賠...

另外因為接下來準備要出國玩...所以我就交給我的保險員和解員處理, 沒想到他獅子大開口...而且前兩次去調解都故意不帶調解單去...

我的保險和解員被他搞到焦頭爛耳, 後來8萬8和解

對方頭撞破我車子前檔玻璃, 但他頭也不用縫...腳後來她自己又跑到長庚去照X光, 說有裂掉...

我這種狀況都我這邊保險員賠了...你就不用客氣的索賠吧!!!

[註]: 因為我沒跟對方索賠, 所以保險員沒辦法跟對方索賠, 反而我們好心沒要求變成對方不想和解, 想索些錢..我還跟保險和解員說...為何要賠? 明明我們沒有錯...但保險和解員為了早點結案, 遇到這種很嚕的...就只好賠一賠趕快結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8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這是霸王條款!只要不禮讓行人穿越行人穿越道不管是紅燈還是綠燈都是行人最大路權.但違反時法律保障就會依比例原則處理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小小的蝌蚪 wrote:
當下沒報警也沒叫救...(恕刪)


不算肇逃?真的是這樣嗎?

沒報警沒聯絡留資料,若不是有監視器他就人間蒸發了,

只是比上次載走受害者然後丟包的那個稍微好一點而已。
子女照顧家人本來就應該的沒錯,所以你請假在家照顧你媽,請假沒領的薪水,叫對方付啊!
子女照顧家人本來就應該的沒錯,所以你請假在家照顧你媽,請假沒領的薪水,叫對方付啊!
拿張椅子看看撞到行人的悲慘世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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