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開單...可是資料寫錯...該繳麻?

不想繳就先耍賴 說無此車 無此人 申訴

等寄正確版來再繳...

只是浪費的時間跟心力 都是自己的
wayne~1221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今...(恕刪)


第一次看到警察的字這麼好看的,還蠻工整的
拜託讓我中頭獎兩次
rf5rf5rf6 wrote:
基本上 這樣你不用繳...(恕刪)
不對喔!就算是車號及身分證字號寫錯,有正確姓名及地址,警察還是有辦法找到你的!這張請親送回去交通隊更正,就算資料都填錯但罰單還是成立也還是要被裁罰的!六百元也還好去繳一繳吧~
憑『想像』打嘴泡都沒用,我給你兩個法律條文

樓主可以自己判斷一下,『拼拼看、賭賭看』要不要繳。

有某些網友叫你不要繳的,到時候『萬一賭不過』被加倍還是強制執行的時候

看看他們會不會幫你繳。

行政程序法
第 101 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行政程序法:
第 113 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行政處分不是隨便一個張三李四說無效就無效的
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上面就是行政程序『法』)
樓主,你覺得你要不要繳?


印象中申訴完單子就被撤銷
不用繳費
等等有空會幫你問看看
如何免繳惡質罰單─教戰篇
最近看到新聞上常常播出有關惡劣的員警為了拼績效而大開惡意或是烏龍的罰單,使得許多民眾為了討回公道而疲於奔命。這其中雖然有些民眾費了九牛二虎之力而打贏官司或是申訴成功;最後終於為自己討回公道,但還是不乏有人因為不熟悉法令以及相關的作業程序而浪費了許多不必要的時間與金錢。更有一些民眾由於不知道該如何做而放棄了自己的權益,或是有些民眾因為不懂相關法令的細節而最後導致敗訴的結果。這些都是令人不勝唏噓的事情,因此本人為了讓大家都能夠有能力打贏惡劣的警察,因而下定決心在此提供一些相關的法學知識與自己勝訴的經驗和實務流程供大家參考,希望大家能夠「甲好逗相報」,相互通知自己的親朋好友,集合人民的力量來反擊這些惡劣的員警們!以還我們大家一個乾淨的交通環境,並且遏止警界亂開罰單的歪風!



在正式開始介紹方法之前,本人希望大家先要了解,以下的方法是專門用來對抗「惡質罰單」的,而非讓大家用來逃避罰單!在罰單中也是有分「正當」與「不正當」的罰單,若是真有違規事實,而被員警舉發的這種「正當」罰單,由於罪證確鑿,本人實在不鼓勵大家用任何手段來拒繳罰單。但如果是面對「不正當」的惡劣罰單,那麼我們人民當然不能甘心做警察的「提款機」!應該要站起來挺身對抗才是!因此以下要教大家的,便是如何對抗這些惡劣員警們所開出的「惡質罰單」!希望各位可以理解本人的用意與出發點,並且妥善運用以下方法!首先謝謝您的合作!



以下本文開始:



第一課、實務流程:

首先先向大家介紹一下整個抗繳罰單的作業流程:當您收到不合理的惡質罰單以後,一定要先確認「罰單的種類」(詳情參照下面第二課),之後再依照其對應的方法,來研擬下一步的戰術。再來便是前往各地區的監理單位,提出「申訴」;如果「申訴」結果無法撤銷罰單,那麼下一步就是向監理單位提出「聲明異議」,而後監理單位會將您的「聲明異議狀」轉交給各地方所屬的地方法院;再來就是在「交通法庭(簡易法庭)」上闡述您認為應該要撤銷罰單的理由,而後等待法院的判決。如果法院判決結果仍然要罰,那麼之後還有「抗告」一途可以考慮,但如果是經過「聲明異議」也無法撤銷的罰單,通常「抗告」也不太可能成功。如果「抗告」還是不成功,最後還有「訴願」這一個最後手段。但是如前所述,連「聲明異議」加「抗告」都無法成功撤銷的罰單,通常「訴願」能夠成功的機率幾乎是微乎其微。「訴願」通常是用於對付「強制執行」的一種手段,因此不建議使用。(這方面如有需要請告知本人,另外再行補上)因此最理想的作業流程便是:



收到罰單→確認罰單種類→研擬戰術→向監理單位提出「申訴」→「申訴」失敗以後再向監理單位提出「聲明異議」→「聲明異議」轉交法院審理→出庭陳述理由→勝訴→撤銷罰單



或是您如果嫌「申訴」成功機率不高又麻煩的話,依法也可以不提出申訴(跳過申訴)而直接提出「聲明異議」,那麼流程就會變成:



收到罰單→確認罰單種類→研擬戰術→向監理單位提出「聲明異議」→「聲明異議」轉交法院審理→出庭陳述理由→勝訴→撤銷罰單



若是「聲明異議」敗訴的話之後還可以提出:「抗告」→「訴願」這兩個手段,不過因為成功機率不高,並且耗時費力,所以不建議使用。而「申訴」能夠成功的機率也不是很高,通常除非是非常明顯的「烏龍罰單」(詳細參照下一課說明)否則「申訴」不太可能成功。原因是因為「審理申訴案件的單位」正是監理單位本身,本著「官字兩張口,官官相護」的原理,因此監理單位不太可能自打嘴巴的撤銷罰單,所以重點跟決勝的關鍵便是在各地方法院審理的「聲明異議」了!以下便依照上述的理想流程來介紹如何最節省時間力氣而獲得能勝訴然後撤銷罰單。若是有其他疑問者請留言,本人會再回覆您。





第二課、罰單種類:

再來要請大家能夠「正確」的認知自己的罰單究竟是哪種種類的罰單,不同的罰單各對應有不同的處裡方式,如果用正確的方式來處理,可以事半功倍;反之,如果用錯了方法,那反而會事倍功半,或者更糟糕可能導致敗訴,而使得努力功虧一籄喔!

目前大致上的惡質罰單分為兩大類:1.「烏龍罰單」2.「惡意罰單」。首先這兩種罰單雖然都是令人討厭的惡質罰單,但是兩者有著截然不同的性質,在對應的時候需要格外小心,以免最後敗訴收場。以下便分別介紹2種罰單的不同之處。

1.「烏龍罰單」:

所謂的「烏龍罰單」指的是員警在開立罰單時,由於種種因素而導致「罰單本身有瑕疵」進而就會造成罰單本身的法律效力失效!這種罰單一般比較好對付。而烏龍罰單就本人認知可分為三個種類,以下便詳細介紹:



第一種:員警寫錯字或是經過塗改或是有欄位空白。例如「將闖紅燈寫成開紅燈或関紅燈」、「駕駛人或行為人(被開罰單的人)人名寫錯」、「罰單開立的時間或是地點有錯」、「任何在罰單上面由手書寫的文字之任何錯誤」,這些都可以算做是因為員警寫錯字而造成的烏龍罰單。這些罰單即使被開單的人真的有違規,也不能處罰!因為「罰單視同於公文」,在公家機關公文這種東西是不能有任何瑕疵的,如果有任何的瑕疵,這種公文就會被認定為失效,而必須要重新開立或是重新撰寫。因此如果您發現在您的罰單上有任何的錯字或是有任何塗改的痕跡或是有該填的欄位是空白的,那麼您就可以依法申訴,要求監理單位撤銷您的罰單,這樣就不用繳錢了!但是要注意的是,您在罰單開立完成以後是絕對不可以再擅自更改內容的,因為罰單一式三聯,一聯給您,一聯警察留存,最後一聯會送交給監理單位收存。這三聯必須要「一模一樣」。如果您擅自更改您手中的罰單,而想要以這種方法申訴成功或是勝訴,那麼您不但無法勝訴,反而還有很高的機率會吃上「偽造文書」或是「變造文書」的刑事官司,到時候就真的得不償失了,所以請切記「絕對不要變更罰單」。如果上面真的有錯,請您直接申訴即可,千萬不要自己偷改。



第二種:所謂「開錯人」的罰單。比如說行為人(開車或騎車的人)被舉發,但是最後卻是車主的名字被開罰單,那麼車主就可以提出證明來向監理單位申訴。因為罰單主要要罰的是「行為人(即開車或騎車的人)」而非車主,因此如果車主有把車輛借給他人使用或被盜用的話,只要可以證明被開單當時不是自己駕駛的話,都是可以將罰單撤銷或是轉嫁給當時的行為人的;而不用自己繳錢。但是如果是有關車主的責任,例如:行照到期、保險卡到期、未依規定驗車等等是屬於「車主責任」的罰單,即使不是車主駕駛,而是別人駕駛,最後被攔檢開單的話,這個罰單依然是要車主去繳的!也就是責任問題,該誰負責的,就由誰去繳錢!



第三種:員警引用法條錯誤。這種烏龍是最不容易被發現,但卻是常常有員警會犯的烏龍。原因是因為員警本身的法學知識不夠,因此引用到錯誤的法條,造成原本明明是要罰「紅燈右轉」,結果員警卻引用到罰「闖紅燈」的法條。那麼這樣的罰單也是無效的,可以去監理所申訴撤銷。但是由於這是連員警都常搞錯的烏龍,所以一般老百姓要發覺就更難了!因此本人特別準備了一個非常方便的網站給各位:http://law.moj.gov.tw/fl.asp (全國法規資料庫)若是您對員警引用的罰單法條有疑問,就可以去這個網站輸入您要找的法條,然後對照是否正確,如果引用的法條與開單理由不符合,那麼恭喜您!這張罰單就是無效的。您可以去監理所申訴撤銷。



以上三種分類是本人目前已經知道或是遇過的種類,也許還有上述種類以外的烏龍罰單,如果有的話,請務必回應或留言告知我,我會再更新和研究並寫上對應的方法。



2.「惡意罰單」:

所謂的「惡意罰單」是指員警在開單的時候使用不正當的手段或是不合理的理由強迫開單給原本不應該受罰的行為人。這是一種最令人深惡痛絕的罰單!簡單的說就是員警們為了拼績效而強制亂開的「業績罰單」!這也是最難搞定和最難戰勝的罰單,因此以下本人將用較大的篇幅來介紹此種罰單的對應法。

由於這種「惡意罰單」顧名思義就是員警惡意開給您的罰單,因此理由千奇百怪什麼都有;所以很難加以分類整理,目前本人只能粗淺的分為2大類:「惡意理由」和「惡意行為」這兩類。未來如果有哪位先進可以提供更好的分類法和對應方法或者本人能夠想到更好的方類法與個別的對應方法的話,會再更新補上。目前就先以這2種分法來介紹和解說其對應方法:



「惡意理由」:這種罰單的惡劣之處在於理由非常不合理!由於是警察「惡意」開出的罰單,因此處罰理由也是千奇百怪,例如:未依規定禮讓行人、未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未依規定注意左右來車,或是未依天候變換車燈等等一些雞毛蒜皮不知道該如何界定規範的「曖昧法條」。而用這些「曖昧法條」所開出來的罰單,便是典型的「惡意理由罰單」!這類罰單通常是以「員警本身的認定」而開出的罰單,也就是一種「警察想罰你就罰你」的罰單,所以很叫人痛恨!而這種罰單的對應方法就是要提出「聲明異議」,然後上交通法庭來闡述您覺得罰單不合理的理由,並且配合「無罪推定原則」來達成勝訴!(詳見下一課說明)這一類的罰單通常只要您口語表達流暢,並且警察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您真的違反罰單上的違規事項,再加上「無罪推定」的原則,通常就可以勝訴;甚至如果您可以抓到員警證詞中的矛盾而讓法官產生對員警的懷疑,那麼您的勝訴機率就更高了!(詳情參照下一課)



「惡意行為」:這種罰單的惡劣之處在於員警開單時的「行為」非常惡劣,是一種用「故意找碴」的方式來向您開出的罰單。例如員警躲在騎樓下突襲式的闖出來欄檢您的車輛,然後找一些奇怪的理由開您罰單。或是故意從後方追逐您,命令您停車之後再編織一些奇怪理由開單的也有(本人親身經歷)!或是故意在視線不明或是行車狀況不良的路段設下一些陷阱讓您不自覺的違規,而後開罰的罰單,都可歸類於這類罰單。這類罰單由於「執法人員在法庭上的優勢」影響(在法庭上法官通常比較會採信執法人員的說詞,而不會直接採信被告或是受處分人的說詞,除非有其他人證或物證可以證明被告或是受處分人的說詞,否則法官一般通常會採信執法人員的說辭,這便是「執法人員的優勢」),所以通常算是最難撤銷的罰單。大致上的對應方法是「設法完整記住當時情況,而後用情境理由來反擊員警的證詞」。在法廷上,法官通常會要求員警出庭作證,並且要求員警陳述開您罰單的理由。同時也會請您陳述您不服處分的理由;而面對這種「惡意行為」的罰單,最有可能勝訴的反擊方法便是將當時的狀況完整反應給法官,而證明出員警惡劣的行徑,以博取法官的同情;最後使法官產生一種「警察為了績效陷害人民」的心證;由此獲得勝訴判決!然而這種罰單通常還是非常不容易推翻,因為即便您可以證明當時的情況是員警刻意陷害您違規,或是能夠證明您的違規無可奈何,但是只要員警可以證明您真的有違規行為,那麼法院一般還是無法撤銷您的罰單。因此在面對這種罰單的時候,您千萬不能承認自己「真的有違規」,而應該是要反過來要求「員警來證明您違規」!這在法理上是一種「舉證責任」的問題!要記住「人民無須證明自己違法」,同時也不用「證明自己沒有違法」;也就是說不管您到底有沒有違法,您都不需要自己來證明,反而是開您罰單的警察才需要證明「您真的有違法或違規」。因此只要員警沒有辦法證明您真的有違規,再加上您如果可以證明當時的狀況是員警故意用惡劣的行為開您罰單的話,那麼您的勝訴率就會大大的提升了!而詳細的勝訴技巧在下一課會有完整介紹。



第三課、勝訴技巧:

最後要教大家一些在法庭上如何可以讓法官採信您的證詞,並且最後判決您勝訴的技巧,這些技巧便是我們這些無力的小老百姓在法庭上唯一的「武器」!因此請大家務必要好好看完,然後銘記在心,如此才能夠在法庭上真正獲得勝訴喔!

首先主要的技巧分為三大類,以下分別詳細介紹:



1. 確切的物證:

在這個民主法治時代,「證據」乃是法庭上最關鍵,也是最確實的武器!只要有確切的物證,或是錄影、錄音等等可以當作「證據」呈堂的東西,都可以變成法庭上致勝的武器!雖然「人證」也是證據的一種,但是不可諱言「人是會說謊的動物」。所以確切的「物證」才是法庭上最確實的存在。因此如果您持有某種對您有利的「物證」的話,絕對要在法庭上出示;這個是您獲得勝訴判決最可靠的方法!大致的使用方法是將您不服的理由寫在「聲明異議狀」上,並且附加「關於以上理由,本人有確切證據可以證明」之類的字樣;然後將聲明異議狀提交給監理單位。但是要切記「絕對不可以將證據的詳細資料寫上」!不但不可以寫出證據內容,更不可以具體寫出是什麼證據!只要說「我有證據」便可以了!之後直接將證據拿到法庭上出示給法官即可,不需要附加註明證據是什麼!這是為了防止警察或是監理單位事先猜測您的證據而做出預防措施,造成您的敗訴。簡單來說「證據」就是法庭上的王牌!因此千萬不可以輕易洩漏給「敵人」知道!這樣才能提高您獲勝的機率!



2. 邏輯論證:

在法庭上除了證據以外,還有一個最重要的東西就是「論證」!所謂的「論證」指的就是「一套完整的主張」!也就是「理論上的證明」!簡單來說,就是如何能夠將您的理由和意見,整理成為一個完整、通順、合情合理的說法;然後讓聽的人可以相信您說的話。因此「論證」最要求的有兩個大原則:「邏輯法則(或稱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所謂的「邏輯法則」是指您的論證不可以自相矛盾,不可以前言不對後語,必須要前後一致、毫無矛盾,這樣才能讓聽的人相信您。而「經驗法則」指的是您的論證不可以違反「常人經驗」,必須要跟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經驗相符合,才能讓人家相信您的說法。反之,如果您可以證明對方(警察)的說法違反這兩個法則,那麼就可以打破對手的論證,而使得法官不相信對手而相信您的說法,最後如果法官可以相信您的說法,那麼便會判決您勝訴而撤銷您的罰單!因此在法庭上的第二個武器,就是要學會如何建立自己的論證並且打破對方的論證!若是第一次上法庭的人,沒有能力建立自己的論證,那麼至少也要想辦法打破對方的論證;方法很簡單,只找出對方說法當中的矛盾或是有違常理、不符合一般經驗的地方(也就是奇怪的地方)就可以了!之後法官會針對這些地方來追問您的對手,如果對方無法自圓其說,那麼法官就會開始不信任您的對手,最後即使您無法完成自己的論證,法官也會依據「無罪推定原則」(詳見下段)而判您免罰(無罪)。



3. 無罪推定原則:

這個是我們小老百姓的最後一樣武器!但是與其說是「武器」不如說是一種「護身符」,比較像是「盾牌」之類的東西。在現代法學的基礎上,有兩項最重要的原則,那就是「無罪推定原則(或稱罪疑唯輕原則)」還有「比例原則」。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指的就是「如果我們無法證明一個人有罪,那我們就應該認為他是無罪的」,也就是說我們不用證明自己無罪,反而是別人要想辦法來證明我們有罪,如果別人無法證明我們有罪,那麼法院自然應該要判決我們無罪,所謂「因為證據不足,所以宣判無罪」的情況,就是這麼來的!而「無罪推定原則」的來源乃是「中世紀的女巫狩獵」,有興趣的人可以上網尋。再來「比例原則」指的是「法律上的處罰必須要合乎比例」,不可以小罪大罰,也不可以大罪小罰,必須要合乎比例!因此,如果想要得到勝訴判決或是無罪判決,那麼最輕鬆的方法就是利用這一個立法原則來「消極抵抗」。只要對手無法證明您有違規(犯罪),那麼法院自然應該要判您無罪!但是!天底下沒有這麼好的事情,不是凡事只要「消極抵抗」的端出「無罪推定原則」就每次都能夠讓您獲勝!如果對方可以證明您有違規的「可能」,那麼就不一定是您獲勝了!因此這一個「武器」如前所述其實就是一個「盾牌」,只能消極的抵抗敵人的攻擊,您還需要有一個強而有力的「攻擊武器」才能夠確保一定可以獲勝,因此上述的1.或2.項的武器中,至少需要挑一把上陣;才能提高您的勝訴率,就像是要上戰場可不能只拿一個盾牌,只少還要再拿把劍或是槍之類的再上。所以建議您在上法庭時,除了不要忘記主張「無罪推定原則」以外,更要能夠打破對方的論證,而建立自己的論證,或者如果有致勝的證據那就更好;除了消極的抵抗以外,還要積極的反攻對手,以取得法官的信任,才能夠真正的讓您確實得到勝訴判決喔!



以上介紹完了整個對抗惡質罰單的流程和方法,也大致介紹了一些詳細的作法,如果您可以耐心看完這些的話,相信對您會有一定程度的幫助。以上用語通俗淺白,並且少用「法律術語」以及不引用法條乃是因為本人希望「人人都能看懂」這篇文章;但是卻因此而造成字數偏多還希望大家能夠諒解。如果有相關問題可以留言給我,我有空會回,並且如果有需要,本人有考慮再寫一編「實務篇」舉自己曾經勝訴的例子來介紹在法庭上究竟應該如何攻防,或是各種流程的實際處理方式等等。但是如果大家都沒意見或是連看都不看的話,那本人其實也就沒有必要寫了……老實說最近寫部落格寫得有點倦怠了,反正都沒人看的話,寫了也是白寫,那不如不要寫,免得浪費時間………



這裡附上「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http://tw.myblog.yahoo.com/jw!OTYx7DyIFQPYZczjRe0U0JjKX 8M .O2zPSg--/article?mid=21&prev=19&next=13來證明警察開您罰單他是可以領「獎金」的!所以他為了自己的獎金和績效,才會拼命的開人民罰單!希望大家不要當警察的「提款機」,而能夠挺身對抗,來教訓警察!
謝絕貪腐詐騙,,,以上!
wayne~1221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今...(恕刪)


違規是事實

有良心點

繳吧!!
期限內持罰單到監理站申訴窗口(不用抽號碼牌),領取陳述單填寫.


唉!就是愛玩車
我是原po 感謝各位這麼多的回覆!

看完大家的意見以後 我覺得我還是先去繳吧
畢竟地址姓名都是正確的
其實警察要查 也不是不可能找不到...

而且錯就錯了 罰單金額也不是很誇張的大

我想這六百塊我還是繳掉了!
http://www.wretch.cc/album/g84b03
之前開車被開過一張違規臨停

也是車號寫錯

但是車號是唯一資訊

我也沒繳,都三年過去了(電腦紀錄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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