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駕駛男子酒後牽車算酒駕挨罰(轉貼)


蓋世餅乾 wrote:
移動=駕駛 男子酒後...(恕刪)


如果我是當下的警察

我一定罰他 管他有什麼理由(酒駕害的人還不夠多嗎?啃)

二來他的理由 對我來說很牽強 動機十分薄弱

以我就轉發的文章看來

怎麼都是覺得 「根本不會有女朋友來,是自己準備賭一把要騎,不幸被抓到。」

操!找理由,找藉口,這種人幹嘛同情他,騎機車去喝酒,就是有問題

準備要去喝酒,不能坐計程車,不能事先請人載嗎?

自己騎了機車或開了車去喝酒,就是有可能自己再開回來,不是嗎?

就是有這「可能」

一開始要去喝,就應該把「可能」給去除掉,不就萬無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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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移動=駕駛 我是法官 我找不到正常法條罰他

為了社會公平 其它人的安全著想 當然也得想得方法罰他

免得讓他僥倖逃過 或許邏輯上很奇怪 不過這才是法官的不得己

假設

如果有天你是警察 明明看到一個人在馬路騎機車 離你一百公尺遠

突然下車開始用牽的 經過你面前 你不免要詢問他

結果不是機車壞了 也不是機車沒油 而是他未滿十八歲

請問他硬拗他是用牽的 不是用騎的 你該怎麼辦?

法律上沒清楚案例可參考 只能就於法律上的文字去判斷審理

其實照台灣來說不能罰 可是我覺得一定要罰

不然以後成千上萬的違規得一再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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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總有一天你家人被酒駕的人撞到

都怪你 沒讓台灣的法律更嚴僅 都是因為你縱容







FelidaeLiu wrote:
不好意思借問一下,判...(恕刪)

判決書全文在以下網址第3樓
http://army.chlin.com/BBS/viewthread.php?tid=6560&extra=&page=1

traon wrote:
判決書全文在以下網址...(恕刪)


高官位高權重那管百姓芝麻小事
立法諸公事業廣大不食人間煙火
司法警政早已成了東宮去勢太監
若干權貴囂張拔扈不視政府公權
富者更富區區罰款從不放在眼裡
現實社會道德淪喪法紀蕩然無存
法條萬千不是處處漏洞就是惡法
善良百姓無辜無奈不知如何遵循
十惡不赦過著錦衣玉食縱慾之日
循規蹈矩過著提心弔膽挨罰之日
何為法何為規請問上位諸高高官
何為法何為規請問上位諸大利委

我想….
酒後把門前小孩腳踏車扛回家大概也算酒駕吧!
或是機車行老闆
酒後打佯把店門口的機車牽進去也算酒駕吧…..

那….酒後坐在聖伯納犬拉著的車在產業道路上….
算不算是酒駕呢?


說的太好了
歡迎來到呆灣這寶島
寶島萬萬稅
沒錢沒權沒勢沒懶啪
還是龜再殼裡小心小心再小心
說是民主自由
實際早已暗地理各自雄霸一方
真為了台灣好就別這樣勢利下去
有可能嗎?呆灣
mckoy wrote:
這樣的法條跟判例,...(恕刪)

本案地院法官援引高院一段判決內容兩者皆判決非判例
在重視法安定性下有時惡法總比無法好 惡法亦法
但惡法與正義相背時會失其價值產生出無法總比惡法好 惡法非法
所以立法者應在兩者之間調和並審慎立法確保法安定性及符合公平正義
像當初懲治盜匪條例即是亂世用重典之惡法但已被修正廢止
真希望當初沒修正廢止雖違分配正義但犯強盜等罪是死刑或無期就是

mckoy wrote:
恩台灣畢竟是情理法,...(恕刪)

行政罰講究處罰法定原則沒有所謂的微罪不罰
還有些如從新從輕處罰之原則 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等等原理原則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手段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
即不得有裁量瑕疵如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裁量怠惰之情形方符合禁止過度原則
行為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法律之構成要件合致時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得決定是否使法律效果發生或選擇發生何種法律效果
前者稱為決定裁量 後者稱為選擇裁量 最後作出合法合目的之行政處分
如行政機關應作為不作為裁量怠惰下
致人民或一方當事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得依法提起訴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台灣人民欠缺法治觀念
行政機關被企業財團及民意代表影響下又怕人民誤為行政機關在搶錢
基於人民觀感及選舉考量種種政治因素情況造成公權力執行困難
亦使行政機關難為做也不對不做也不對人民反正都要責罵
雖有依法裁量之權限但卻有消極不作為的裁量怠惰之情形
消極不行使公權力讓人民存有僥倖心態及不守法觀念
致社會上天天發生交通違規衍生出許多交通意外事件之情形
或許要從小著手於教育提升人民素養建立正確法治守法觀念才是解決之道吧

mckoy wrote:
1.一個人沒戴安全帽...(恕刪)

關於牽機車一詞之爭議在機車未發動熄火且雙腳無跨坐機車以腳力推使情況下
有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一事行政裁量權係在行政機關上
網友如非行政司法機關或相關法律從事人員不宜作出過多擴張性解釋
亦會影響人民對法律信賴及影響到法律規範社會秩序安定性
日後行政機關如作出牽機車一事之行政處分於書面處分上亦有記載教示制度救濟途徑
自當依循法定程序向法院聲明異議 抗告 但不得再抗告

雖不知本案雙方當事人真實情形為何或另有隱瞞諸多保留
因人總是會講說對自己有利部分
但我支持裁罰異議人3好+1好死好
喝酒就不要再去碰觸車輛難保不會發生什麼交通意外


台灣法律果然充滿不公平,明明就是牽車幹麻罰錢,看來台灣該修法和要求警員不要衝業績
mote756 wrote:
台灣法律果然充滿不公...(恕刪)


我們公司真的就有像你一樣的人耶~
平常工作休息時間就在那邊講政府如何如何…警察沒事找事…
上個月被開酒駕後,幾乎每天都在訐譙。
中秋節那天他不幸的被酒醉騎機車的撞到送醫院了,好在人沒大礙但暫時無法工作了。
我們去看他的時候,正好警察在幫他做筆錄,就聽他說了一句不可思異的話…
【為什麼你們警察不強力取締酒醉駕車?】真的很白目的人~
挖掘八掛、吐糟到底。
覺得又在小題大作了
真是的 該怎麼說好呢
下次多注意就是...
如果牽車算「駕駛」,有關單位應強力宣導,至少在交通規則中要加考這一題,才不會讓人誤會。

我有時自認為有喝酒,又不想把機車停在外面,畢竟明天還要騎著上班,就會把它牽回家,沒想到這算是「酒後駕駛」,警察來個吊扣執照怎麼辦?

我想當事人也是「不知道」牽車算「駕駛」,才會喝酒還牽車,拒絕酒測等情事,看到法院判決才會認為不可思議,這麼重要的規定,政府不講清楚就開罰,就是政府不對,否則法律千百條,教老百姓如何過日子呢?

好羡慕那些懂法律的人,引經據典,能把日常生活中看似不可能的事,講成是天經地義一般,唉,這些人真是太偉大了!
一念天堂,一念地獄,爾旨得成,在地若天
很多人喜歡說:「我不知道00XX」

你跟警察說:「我不知道騎車要駕照,也不知道紅燈不能過去」看看會有什麼後果,

不知道不代表沒事啊...
Jimmy_Sung wrote:
如果牽車算「駕駛」,...(恕刪)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規則與提示 不去瞭解就以個人解讀意圖遊走法律邊緣 碰壁也很正常

喝酒不碰車是常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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