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機車過馬路 , 合法?不合法?

乖乖二段轉就好了
還要牽車不嫌麻煩嗎
被開單又在挑三揀四
不是警察找你麻煩,是你沒事想讓警察找你

andyyetx wrote:
在沒有兩段式左轉的路...(恕刪)


請警察先去把開上人行道的汽車直接開罰,汽車駕駛人會這麼說:
"我不開上人行道的話,要如何進入車庫?"

假如有人機車故障,難道不能用簽的?
我覺得警察根本雞蛋裡挑骨頭了!
喔......原來如此...
怪不得我在路上看到越來越多人牽車。

無名是1 wrote:
乖乖二段轉就好了還要...(恕刪)

台北有很多每一段紅燈都超過90秒(超過99秒也不在少數拉)
三段式迴轉真是「節能減碳」阿!!
等夏天就更開心了~
很簡單啊
所謂的駕駛,是指駕馭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的行為
動力交通工具已經失去動力,我只是在"牽引"沒有動力的交通工具移至別處行為
其中已經脫離駕駛的定義,
控制動力交通工具才叫做駕駛,沒有動力的交通工具...何來駕駛?

駕駛對於汽車來說,叫做開車
駕駛對於機車來說,叫做騎乘

真想嗆嗆那位法官,順便上個新聞也不錯

依法務部100年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釋,上述「動力交通工具」
,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
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
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

因刑法第 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
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

所以雙腳走路牽一台失去動力的機車,叫做牽引,並沒有騎乘

展開後可得,我用雙腳走路牽引一台失去動力的機車至目的地

最主要是車輛是否發動後移動,這樣就會有違規行為了!
行人違規走在馬路上就開違規穿越馬路的罰單,
機車騎超過停止線才下來本來就闖紅燈,開這個還算合理,

偏偏要隨隨便便開一張法條引用不明的法條,再來個有爭議的解釋。

既然警察和當事人都已經明確表示當時是"牽引"了,
還不懂得根據法條判斷,隨隨便便憑自己意思來決定這樣屬違規行為。
法官根本打混摸魚。那立法院都撤掉算啦!

例句:法官:帶安全帽屬於騎乘行為,因此判你在人行道上騎乘機車。
這問題的癥結點大多在兩段式左轉的規定!

所以治本的方式應該是要檢討這規定!

yoshifumi wrote:
這問題的癥結點大多在...(恕刪)


兩段式,其實很好的方法,但是一定要是三線道以上..
但是有些路口為符合三線道要求,故意在路口多了一道左轉彎的車道..
變成明明機車可以左轉,就一定要兩段式..這還好,還是依照法規執行

還有些明明就是兩線道還是叫你兩段式轉法..

但是這些並不夠機車,更機車是要兩段式轉法但是轉入等待方格都被直行機車停滿了..
人行道是不能騎車, 那停車的位置, 離馬路剛好中間有人行道, 又不能騎, 又不能牽, 那是叫機車自己停是嗎? 最好是有個合理的答案... ????
男人有錢就會變壞,女人變壞就會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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