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yetx wrote:在沒有兩段式左轉的路...(恕刪) 請警察先去把開上人行道的汽車直接開罰,汽車駕駛人會這麼說:"我不開上人行道的話,要如何進入車庫?"假如有人機車故障,難道不能用簽的?我覺得警察根本雞蛋裡挑骨頭了!
很簡單啊所謂的駕駛,是指駕馭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的行為動力交通工具已經失去動力,我只是在"牽引"沒有動力的交通工具移至別處行為其中已經脫離駕駛的定義,控制動力交通工具才叫做駕駛,沒有動力的交通工具...何來駕駛?駕駛對於汽車來說,叫做開車駕駛對於機車來說,叫做騎乘真想嗆嗆那位法官,順便上個新聞也不錯依法務部100年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釋,上述「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因刑法第 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所以雙腳走路牽一台失去動力的機車,叫做牽引,並沒有騎乘展開後可得,我用雙腳走路牽引一台失去動力的機車至目的地最主要是車輛是否發動後移動,這樣就會有違規行為了!
行人違規走在馬路上就開違規穿越馬路的罰單,機車騎超過停止線才下來本來就闖紅燈,開這個還算合理,偏偏要隨隨便便開一張法條引用不明的法條,再來個有爭議的解釋。既然警察和當事人都已經明確表示當時是"牽引"了,還不懂得根據法條判斷,隨隨便便憑自己意思來決定這樣屬違規行為。法官根本打混摸魚。那立法院都撤掉算啦!例句:法官:帶安全帽屬於騎乘行為,因此判你在人行道上騎乘機車。
yoshifumi wrote:這問題的癥結點大多在...(恕刪) 兩段式,其實很好的方法,但是一定要是三線道以上..但是有些路口為符合三線道要求,故意在路口多了一道左轉彎的車道..變成明明機車可以左轉,就一定要兩段式..這還好,還是依照法規執行還有些明明就是兩線道還是叫你兩段式轉法..但是這些並不夠機車,更機車是要兩段式轉法但是轉入等待方格都被直行機車停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