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阿。 我也騎車,我基本上極少因為等太久還要待轉牽車用走的過馬路。但是如果這位是有熄火推過斑馬線,我也是行人的話我不介意。在北市很容易見到的是沒有熄火,推到一半之後,跳上去馬上加速騎走,這種就有點危險。
chang.d1210 wrote:原文 新北市板橋一名(恕刪) 為什麼要引內容農場的文?這是2018年的舊聞了,這次法院判決是撤銷,但是也有其他案例法院判決警察開單有理。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216/1332414.htm某警察局交通組組長表示,先前也有類似訴訟,但是法院是站在警政署這邊,認定駕駛牽行規避停等紅燈是屬於「脫法行為」,可見不同法院、不同事件的審判結果會有所不同,在警政署釋出最新的釋函之前,基層警力都還是會依照原先的解釋,只要看到機車牽行跨越紅燈都「照抓不誤」!
jason 567 wrote:那就得熄火推牽過馬路(恕刪) 交通規則的目的,是為了維持交通的安全,而不是為了找騎士的麻煩,硬要叫騎車的人去待轉兩次等久一點。熄火下來牽車過斑馬線,基本上就跟行人過斑馬線一樣,是會有什麼危險。硬是不讓人家熄火牽車,一定要叫騎士去待轉兩次,除了讓少數莫名其妙眼紅的人看起來爽以外,對於交通安全沒有任何幫助,這跟鑽漏洞或道德也沒任何關係。如有其他騎士知道要仿效的話,那就仿效直接熄火牽過去吧,別在路口繼續玩待轉大富翁,硬要禁止騎士熄火牽車,除了浪費生命跟汽油,徒增不必要而且毫無意義的待轉妨害交通外,對用路人的安全沒有任何幫助。
所詢駕駛行為定義一案發文機關:交通部發文字號:交通部 107.03.15. 交路字第1070402101號書函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主旨:關於貴委員國會辦公室所詢駕駛行為定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107年 2月22日簡便行文辦理。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交通法令,對於「駕駛」行為一詞,並無相關釋義, 另現行法院判決見解不一,有認必須以行為人發動引擎而行駛(臺灣高等法院 105年 度交上易字第 496號判決)、有認啟動引擎或馬達後,即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交上易字第 137號判決)、有認未啟動引擎但有操縱滑行之行為亦可當之(臺灣 高等法院 105年度交上易字第 288號判決)。三、另道路交通法令之所以規範行為人駕駛行為須符合相關規定,係為避免其於某駕駛狀態下影響交通秩序或危害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是應以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有操控車輛影 響交通為「駕駛」行為之定義,基此,行為人如係操縱汽機車之行駛,自不待論,如 其已啟動引擎且處於得立即行駛車輛離去之狀態,已對交通安全形成一定之干預,應 可認其屬駕駛行為,惟仍應由現場執行勤務員警就個案具體事自不待論解釋:不必以言辭表達就已清楚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