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條路段本來整段是沒有禁行機車的標線的!後來不知為何就有些路段劃設禁行機車的標線了!我想就如同監理所的人的想法一樣,機車不能騎快車道!一般人也覺得是這樣,甚至給他騎快車道還覺得不好,要求要隔開的(里港大橋就是一例)!只能說台灣人真的把機車當成慢車了!
這種球員兼裁判的申訴方式~真的應該只有台灣特有的吧~哪個警察會乖乖承認自己的錯誤~還不是都要上法院等法官判決才肯認錯~往往花的時間跟金錢都比不上罰單的金額了~不知道從何時開始~還要先付$300(印象中是這個金額)才能申訴~搞什麼東西阿~真的是奇怪的規定阿~
yoshifumi wrote:其實這條路段本來整段...(恕刪) 這我就不知道原本的路段是怎麼規劃的,只是偶然一次下班途中發現的一條不錯的路,現在就只有下萬大橋部份,河堤南路段的幾個路段有劃設「禁行機車」。從申訴回覆的內容「該路段有分隔島明確區分快、慢車道,經本分局執行員警明確目睹違規過程並攔查,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3款舉發無誤。」現在警察跟監理站的人都覺得機車就是不能騎快車道,奇怪捏~我也找出法條給他們附上了,還是申訴失敗,該說什麼好勒?!cfo wrote:這種球員兼裁判的申訴方式~恕刪) 官官相護啊~看來當初不應該申訴,而是直接找民代或是媒體的,看是要中天、東森(聽說有駐站記者,怎麼沒看到這篇來採訪我啊?!)還是蘋果,標題先來個大大的「詐欺?」,然後「政府搶錢 百姓買單 警察不顧法規開出烏龍罰單?」,副標「球員兼裁判 申訴民眾訴苦無門 深感詐欺 網友直呼:太誇張」,這樣夠聳動嗎?最近同事看我手相,說我近日有官司,看來是註定要上法院了...PS:新聞標題都要加問號,才不會被告,XD!!這招我也會
先不論當地的 道路如何劃定就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在法律文字間"應"字,屬表示一定,無從選擇。鑑此,針對上揭規則的規定,警察人員對未按規定行使之駕駛人開罰,所屬正當。例:本路段機車駕駛"應"行使於最外側車道。則,機車駕駛就無權力行駛最外側車道以外之路段。至於,樓主被開罰之路段的規定是否有模糊不清,或是標示不明,係屬行政行為是否符合誠實性用原則,明確性原則之問題。樓主向監理所申訴之結果,如仍不滿意,可向該管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就樓主於本文所收尋到的相關資料與證據,在法院審理時應該有相當大的勝算,畢竟,當時該路段的車道劃分確實有待明確。希望能幫助到你。
版大其實您一開始申訴就截斷條文。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依下列規定行駛: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依條文與版大的路段來講,路段確實有標誌跟標線,既然有就只能用標誌跟標線行駛。但你有疑問,沒有規定機車不能行使快車道。但機車在快車道上只有在無標誌或標線後以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上,您才有使用權利。所以囉~機車在這條件下才可以行駛快車道。這就是為什麼機車不能行使快車道,法律有很多原則,非專業根本很難找出漏洞~若真的要申訴我是勸您找標誌根標線缺點。看看分隔島根分道標誌,是不是能找到更多缺陷。祝您成功~或是請教專業人員交通隊,或許您會有更深的體會。
swatchdinner wrote:版大其實您一開始申訴...(恕刪)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三章 標線 第四節 指示標線 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該路段我只能從標誌或標線瞭解該路段設計為快、慢車道,內側快車道為禁行機車道,並無標誌或標線規範機車行駛車道,但您的觀點應該在於該路段已經設置快、慢車道,機車本應行駛於慢車道,對吧?!但其實該路段根本就未設置標誌或標線規範機車行駛車道(前提已符合),因此我適用無標誌或標線者的規定,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如果該路段有標誌跟標線的話,像是外側快車道為禁行機車道、快車道為汽車專用道及慢車道為機車專用道的標線標誌,我還亂騎上去被開單又發文申訴,那這篇文章不是取暖文,而是討砲文了...最後,快車道不是汽車專用道,也不是禁行機車道,慢車道也不等於機車專用道,我騎機車行駛於無「禁行機車」的快車道,條杯杯給我開「行駛禁行機車道」的罰單,也不是要鑽什麼法律漏洞,我沒這麼閒,還要上夜班還要申訴的,只是覺得被罰的莫名其妙,現在的訴求就變成罰單申訴再加上道路設計不良著手摟~現在已經體會很深了,錢難賺,政府還要搶錢,欺負老百姓,申訴曠日費時,罰單還要加利息,煩啊~
大大您真是辛苦了為了一吐胸中不平之氣而去翻閱許多以往不曾接觸之規定既耗時又費力你這樣做也是在為台灣廣大的機車族爭取路權而且您也不是騎乘在地上有標示禁止機車行駛的道路上為什麼還要被開單又您被開單但是警察寫錯資料導致你的愛車並無違規紀錄是否代表您還未繳交那600元罰單那是否表示有某位無辜車主在不知情的狀況之下就多了一張沒寄到家的罰單而且這張罰單還會一直生利息聯絡上那位倒楣車主建議他向蘋果申訴以他的情況來說警察一定是錯的台灣有太多公務人員為所欲為卻因為百姓忍氣吞聲造成積非成是就算最後您還是輸了但最少您努力過不像許多人默默讓自身權益被侵占而麻痺不仁
看到回覆了...會失敗不意外...自己人怎會判自己人呢...大大最好去現場拍照註明日期...小心他們會沿路補上"禁行機車"的字...小心被陰...我也吃過悶虧...我也只能付了怎辦呢...要抗衡大鯨魚還是算了...大大的勇氣我挺啦...加油!!(為機車族發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