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輩子遇過最驚險的2秒


kkchiang wrote:
建議如果最內線也沒有...(恕刪)


實線外側根本就不是什麼機車道
被政府洗腦洗的太兇了
你可知道實線外線的風險有多高嗎?
沒注意後方隨意開車門的,衝出來的行人
臨停的小黃/不要命的公車
一堆狀況...
樓主一點錯也沒有,既然沒有禁行機車為何卻不能騎在他能騎的車道上?!
憑什麼四輪要那麼橫行霸道?

長久以來錯誤的交通政策一直在誤導民眾
重點是"車速分流",而不是"車種分流"
快的走內側,慢的走外側
這才是正確的方式
那四輪車主應該要對"內側"的車主施壓
而不是對"外側"的機車施壓
況且,用這種方式只會造成人家的危險
這種四輪嘴臉的人,要去檢舉他
讓他好好思考自已的行為對不對才是!!

PS:我曾遇過四輪嘴臉的人,違規還一付我就是老大的心態
不止如此還下車主動動手要打人,最終的下場就是被我解決...別以為二輪的都是乖乖牌....
我不過是當天騎二輪,不代表我只有二輪而已....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2334&ctNode=1373&mp=1

這裡有機車路權,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該娃娃車的行為很令人討厭。

不過個人認為單憑幾張照片也不知道事情的前因後果,下任何定論似乎都太早。

在台灣遵守交通規則只能確保你不被開單罰錢,但是不代表你不會被撞死,所以
請不要再拿兩歲的小孩生命開玩笑了,不僅三貼違法而且這樣在小孩任何事故你
的兩歲小孩都十分危險。
我老婆說每次她休假,我都沒休假,她又不會開車,又想帶3歲的小孩出去玩,

就問我可不可以騎機車載小孩出去玩?我當場就不同意了,以台灣目前的道路

駕駛狀況,騎機車最容易發生意外,而且意外發生的話,小孩子受傷都會很嚴重,

所以寧可叫計程車,要司機開慢一點,也不要隨便騎機車載小孩子出門...

當然如果不得已的情況下,自己騎車就小心一點,載小孩子怎麼騎到這麼靠中間?

靠右邊一點不是比較安全嗎?我覺得我已經說得很委婉了...

zenus wrote:
機車坐三人明顯危機又違規! 騎機車可以騎靠路旁, 不須騎到快車道, 很危險


坐三人違規是沒錯,但是快車道何來危險之說? 快車道會有違停嗎? 會有人突然開門嗎? 會有巷子突然衝出來的車嗎?

只要內線沒有禁行機車,就理所當然應該以道路最高速限使用較安全的內線,道路本該以車速分流而不是車種分流
不反對機車騎在馬路中間
但是有空請看看後照鏡



kkchiang wrote:
建議如果最內線也沒有...(恕刪)


從照片可以看的出來,最左側道也沒有車擋道娃娃車的路,為何它要急切樓主前方?
總共三個道大概前方20公尺處都沒有別的車子,基本上行駛中間這道是最安全的
可以避免掉外側有車子開門或是其他車子/動物 切進來
這是安全駕駛的觀念

另外,我知道你可能對交通法規不甚清楚,駕照可能還沒去考,所以幫你解釋一下

機車並不是慢車,機車行駛快車道屬於原則准許,例外禁止
也就是說除非有規定不能行駛機車(例如地面的禁行機車標線),其他的基本上都是可以行駛的


節錄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如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車)。

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kawa忍 wrote:
「阿不然你想怎麼樣」


給警察看看再說想怎樣好了

直接單子送他

版上其他大大也說了

媒體報一下,這個司機準備回家吃自己了
沒有禁行機車就可以隨便騎? 以這種邏輯,是不是到火車站,醫院等公眾場所,沒有寫禁止隨地大小便,你都是當眾脫褲子下來拉屎?? 拜託有點”成人“的基本概念,而不是像三歲小孩子上來吵架。

照片中明顯都有畫快車道慢車道分隔線了,慢車道上沒機車沒障礙物,你三貼載小孩鐵定是慢慢騎,又騎到快車道上安的是什麼心?馬路是你家的,只有你有使用權別人都開體諒你慢慢開?

一句話,沒公德心還怪別人不夠體諒你。

monster0710 wrote:
坐三人違規是沒錯,但是快車道何來危險之說?


那樓主幹嘛發這篇最驚險的2秒文?車子都逼到這樣了還不危險?
雙線道道路前方淨空,機車騎在外側車道的路中間,該死駕駛卻從內線故意剪車剪到都快上路肩啦~
他有什麼權利把一家三口的生命財產安全放在自己的手上"雜"?
刑法305條不知道報不報的成,別只想給他吃交通法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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