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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修正)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
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
動。
。
罰鍰新台幣六00元至一八00元:
1.機車行駛禁行車道。 2.爭道行駛。 3.跨越兩條車道。
4.交岔路口搶先左轉彎。 5.直行車佔用轉彎車道。
6.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 7.駛出路面邊線 8.單車道上與他車並行。。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
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ex:警政署長侯友宜明天下午三時將前往北市水源快速道路、青年路口視察。
對於外界關切交通執法問題,警政署交通組警官指出,這十項重點執法項目,
包括 1. 蛇行、危險駕車、競駛或競技。2. 嚴重超速行駛 (超速四十公里以上 )。
3. 行駛路肩或任意駛出邊線。4. 任意變換車道。
5. 在同一車道與他車併排行駛或超越前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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