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jima_ai wrote:
那你可知道撞到機車,有極大的比例被提告過失傷害???然後有極大的比例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負上肇事責任???
撞到汽車,就只是下車通知保險公司。...(恕刪)
碰碰車 理論 撞不贏 不配有路權
依照你的邏輯 聯結車駕駛 不就可以要求 限制汽車的路權
因為 你說 有極大的比例被提告過失傷害???然後有極大的比例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負上肇事責任???
另外是 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

除暴安良是我們作市民的責任,行善積德是我本人的興趣,扶老太太過馬路我每個星期都做一次,如果碰到國定假日的話,我還做兩、三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