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
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我看了一下事發地點-民族東路由西往東方向確實有一條白實線區分快慢車道.
所以個人覺得依法執法來說,警察及法官應該都無什麼錯誤.
至於警察的選擇性執法,或交通單位為什麼不標誌清楚,我想不在此討論之列,
最多請行政/警務單位改進;所以樓主的罰單在法庭上的爭論,確實很難勝訴.
因為依法有據(縱使該法條或有不當之處).
至於樓主的所要爭取法條修改,個人覺得其實不須在法院判決後,
因為有前例可供參考.建議樓主列出應修改(或刪除)成什麼法條,爭取大家認同,
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或立法委員或其他的管道一起完成此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