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ami99 wrote:
那就要看實際狀況為何,也就是說發文者的朋友是原告,主張當時交付車子的時候是出於使用借貸的意思;而如果我是被告,我則會主張交付車子時雙方是基於買賣的意思來防禦吧?
基於這個防禦理由,如果當時轉手交易車子的時候有留下單據甚至是最常見的,用匯款的方式給付價金,而持有匯款給發文者朋友的資料,那對於對方來說就會是相當有力的證據。)
你好像誤會了...
我們的目標就只是要逼出對方出來面對而已
當對方真的要行使防禦權的時候
就已經被迫出來面對
目的就已經達到
至於刑事上的定罪 不重要 又拿不到一毛錢

以刑逼民的手段而已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giles7792 wrote:
請問一下 我有一個朋友 他之前在新竹因為它的朋友信用不好還是怎樣..叫我朋友用他的名字幫他買機車
買了之後都沒啥問題 最近寄來一張衛生署的單子 "亂丟菸蒂" 要罰一千兩百元 我朋友馬上打給她朋友
結果她朋友沒接電話 感覺就是不想理.. 那現在該用什麼方法可以找回那台機車?
如果被遺失 應該會被說為造文書吧..所有請問各位有什麼好方法嗎?謝謝...(恕刪)
派出所報案 警察會講請先自行找到這個人
待找到這個人 再打派出所電話請警察來處理
一起回派出所 警察會幫忙協調
為何我知道 我也曾是受害者 誤交損友
警察只是協調 要怎樣處理要看你們自己怎麼喬
Jessica... she's a real barbie... right? ^^
dougmichelle2001 wrote:
你好像誤會了...我...(恕刪)
誤會什麼?舉證不會很困難的事情就是不會很困難,那跟他方當事人肯不肯出來面對又有何干?
你要表達的其實就是法律不過就是逼對方現身來談判的一個手段,這我從一開始就沒有誤會,可是你可能沒有想過,發文者的朋友可能在勞力傷財走法律途徑之後,卻沒有辦法討回他想要的利益,而且這機率還不小,浪費公用訴訟資源不說,這對發文者的朋友真的是一個值得採取的方式?
討不回車子的情況下,我如果是對方我搞不好還會請你支付我的部分或是全部的訴訟費用,這不叫拿不到一毛錢,這叫送錢給別人。
有熱情肯幫助別人是件好事,這種心態絕對不能忘記,可是要用對方法;我覺得你要不要先回頭看一下你所寫的,你的質疑所得到的答案是否真能支持你的主張-"以刑逼民僅是一種手段",否則自己的邏輯都前後矛盾,是要怎麼樣質疑別人誤會你的想法?如果只是要硬凹,我覺得就此打住吧,浪費論壇資源而已。
https://linktr.ee/Feng_Jen_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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