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心王 wrote:發動中就算數法條是這...(恕刪) 酒駕認定標準沒有這條因為這帶來的認定標準太模糊這要是剛好經過也不就太倒楣了有些規定是因錯就對以前警察也都是不經屋主同意就直接進入房屋現在也一樣有很多的懷習慣還沒改正但並不代表這是對的
發動中就算數法條是這樣說的吧?為什麼一堆人說應該應該的?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新聞內容【員警出庭證稱,當時他們巡邏經過,發現施坐在機車上行跡可疑,下車盤查時,見施全身酒味,且機車引擎未熄火又開著大燈,認為施有酒後騎車而要求酒測,因施拒絕才開拒測罰單,但已不記得施的機車當時有無前進。法官認為,員警沒有證據證明施的機車有前進,盤查前也沒有看見施有騎車,難以認定施有駕駛行為】我覺得應該是因為這原因,所以法官才判無罪吧~
XD使者 wrote:剛剛看到的新聞標題"...(恕刪) 早就不算了...他又還沒犯罪...警察.法官又沒預知能力...為啥可憑自己想像來訂別人的罪..真要如此的話..犯人抓的完嗎!!你拿一把刀..人家說你要殺人你到銀行..人家說你要搶你去飯店..人家說你要吃霸王餐你搭飛機..人家說你劫機你說別人酒醉坐機車上就是要酒駕......對方還說你誣告!!
夏風塵 wrote:新聞內容法官認為,員警沒有證據證明施的機車有前進,盤查前也沒有看見施有騎車,難以認定施有駕駛行為 這合理阿沒有證據顯示他騎車也許他真的酒駕但就是沒證據沒證據就不應該開罰這是人民基本權利如果警察真的要抓應該去調閱附近監視錄影器證明他酒駕證明他酒駕然後開罰這樣才能讓人心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