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te C.C. wrote:我不懂,明明是車廠的...(恕刪) 之前的某位大大已經有回,中華民國法律明文規定,需要有足以影響行車安全的瑕疵,且經三次無法修復,才能換車組裝瑕疵很明顯不在此。抑或是你可以明確的指出這是"足以影響行車安全"且PGO無法修復的瑕疵?我想一般民眾幾乎不可能有這種能力。如果你不滿意台灣的法令規定你可以有以下選項1.成為立法委員,或是政治人物,嘗試修改法律2.離開台灣,到你所認同法律的國家居住若是以上兩點無法達成,那麼請遵守中華民國的法律馬自達願意換車,代表經銷商願意負責處理,並不代表所有其他商家"必須"跟進同理,PGO今天有他們"符合中華民國法律"的處理流程你也有以下選項1.接受PGO的安排,拆車檢查問題。2.不接受PGO的安排,和消保會或是蘋果投訴,並且訴諸法律(這個幾乎100%沒有贏面)3.投訴蘋果,訴諸媒體與全國民眾(光在01上,大部分輿論都不認為能換車了,這個大概也沒辦法)4.不接受維修,也不進行動作,繼續騎這一台車,或是賣掉換車。你覺得哪個選項會是最好?我想每個人心理都有自己的答案。最後...我認真了
Cute C.C. wrote:我不懂,明明是車廠的...(恕刪) 美國有七天鑑賞台灣沒有那除了搬去美國外不然去加入51俱樂部吧如果他們成功的話這樣你就不用搬去美國而可以享受美國的法律保障喔BTW您說的馬自達事件我認為是天方夜譚
妳為什麼不會讓它送回工廠處理稿不好會把妳引擎移到正常的車台這社會病了~書讀越多越不講理(都自以為都對別人都錯)像這樣找消基會也沒有用因為妳不給車商處理找立法院修法(買機汽車有7天鑑賞期)美好的未來就靠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