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en_an wrote:
桃園縣環保局於101...(恕刪)
(中央社記者卞金峰桃園縣2日電)桃園縣環保局為維護空氣品質,公告劃定全桃園縣境為「空氣品質淨區」,自民國104年起,出廠17年以上的老舊二行程機車,依出廠年份分三梯次管制,110年起全面管制。
環保局指出,截至101年5月底為止,在桃園縣辦理車籍登記的機車約114萬輛,其中二行程機車約26萬輛,而依桃園縣近2年機車定期檢測結果分析,二行程機車所排放氣狀污染物中的碳氫化合物濃度居高不下,即每輛老舊二行程機車的污染量,足足是14輛四行程機車的污染量,顯見二行程機車對空氣污染的嚴重性。
桃園縣環保局表示,舊式二行程機車引擎燃燒不完全,不僅排放高濃度氣狀污染物,也會排放青白煙粒狀污染物,即俗稱的烏賊車,這類型機車民國93年起即不再生產。
桃園縣環保局為提升桃園縣的空氣品質,將公告桃園縣境為空氣品質淨區,首先將86年12月31日以前出廠的二行程機車,自民國104年起管制進入桃園縣境;民國89年12月31日以前出廠的二行程機車,自民國107年起管制進入;民國92年12月31日以前出廠的二行程機車,自民國110年起管制進入。
環保局表示,配合這項新措施,縣政府將在公告桃園縣境為空氣品質淨區前,先進行為期30天的預公告程序,民眾若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在預公告30天期間內,可向環保局空保科陳述意見。1010702
新聞只說管制進入
我好奇的是桃園縣政府屆時將對騎乘無污染行為的二行程機車的民眾根據什麼法條裁罰?
若沒有法律依據的話交通事件裁決所聲明異議就可以救濟了,
最後還有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很明顯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基本人權保障以及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的比例原則
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違反及抵觸行政程序法第158條 第一項第一第二款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 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總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禁止排放空氣汙染行為及標準, 而非立法禁止二行程機車上路
已經違反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
因此這項管制的行政處分或命令是自始不生效力的!
若因此造成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的損害,還可以聲請國家賠償!
二行程、四行程機車排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絕對比汽車來的少,怎不嚴禁4輪私家車開進桃園縣啊?二行程與四行程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排放量雖須驗過才知道誰排的多,不過印像中是四行程吧?(誰有科學資料佐證可以show一下嗎)怎會是禁二行程呢?難道是環保局拿車商好處?當車商打手!!!!!政策錯誤比貪污可怕


還有一件事想請教線上前輩,環保局所發新聞或說明,皆只有針對碳氫化合物排放是四行程機車的14倍,為何沒有說明大氣危害度更高的氮氧化物....?
最後光化學氧化物係指大氣中氮氧化物與碳氫化合物,經光化學作用生成之臭氧及氧化物 Peroxyacetyl nitrate (PAN)等有害性物質。....阿不是剛好拿來補天....

可以請環保局幫我跟公司說,我以後可以晚2個小時進辦公室嗎?還有要提早2個小時下班,不然等我爬到家都天黑了。
chien_an wrote:
桃園縣環保局於101...(恕刪)
老頭我跟我的20年FZ2,於2011年7月第三次環島平安歸來。
就是愛騎檔車。
chien_an wrote:
備註:
看了一位網友對我冷嘲熱諷的發言,我真為台灣的政治與教育感到悲哀,民主必須有賴法律規範與保障,然而兩者都必須透過"教育"的傳達,才能有良好運作!
顯然,版上發言的人很多連六法全書長甚麼樣子都沒看過,就自以為是的發言,法律本來就是在規範和保障個人的權利義務,涉及到自身利益的事物,當然可以就法論法來發言。
政府、政客、財團、企業都懂得利用法律來保障自身利益,實現自己的意志,為什麼小老百姓不行?我就是不願意自己的利益被剝奪,不行嗎?更何況該單位是顯然違法,站不住腳的!
也難怪一些人房子要被拆了,權利被剝奪了還渾然不知,到最後火燒屁股才怪社會沒有公義,司法不公!..(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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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是工具!為何政府一直要打壓工具而不是車主的法制教育?
全世界台灣此法是第一例吧
台灣真是世界第一

全台不到幾百萬輛二行車污染會比工業污染或移動污染源
污染數據有比較高?有比較嚴重!
桃園環保局真是力害真是世界第一



台灣牌照稅都是白繳的

不比民間做的多 (環保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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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投讚成的,我肯定對於台灣環保和政府行政不是很涉入或有所耳聞實例
政府說的話能信!台灣現在也不會是這樣子

├愛像是什麼┼只能用人生百態去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