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to00482000 wrote:之前騎車經過小巷子內的十字路口被一台機車撞到,我穩住機車沒摔倒,但對方卻摔成手骨折.到派出所作筆錄時警察說經過十字路口,雙方都沒先停下來所以應該都有責任.後來在調解委員會上,對方要我除了機車強制險的理賠醫藥費外,另外分擔她因此沒辦法工作的兩個月薪水一半,共是2萬元.唉...請大家注意被撞的人在台灣法律裡面也是要賠錢的... 你的遭遇跟我朋友一樣
現在講究的是路權不是我高興就可以靠路邊走的當沒有任何反光或警示燈號時撞人一方也可能得到 因為不可能來得及反應 所以不起訴的處份這在新聞裡很容易找到現在不見得大車撞小車就是大車錯車撞人就是車子錯而是看路權屬於誰過失責任的比重再來算最重要的是當時筆錄的記載怎麼判就靠那個做最基本的依據了
依據個人看到的過往案例文章印象已台灣法律來說,應該雙方都有肇事責任,至於責任比例如何看鑑定,應該雙方都要互賠,按比例和損失下去分擔這樣的事情其實,只有有強制保險,直接請由保險公司去處理,至少他們是專業的
上法院輸面比較大除了路權外考過司法考試的人生勝利組檢、判們應該會視當時天色、速限、天候、機車是否開大燈…等因素評估,是否真的那麼 不可注意 而 未能注意這樣下來:除了耗時費力外,得到的結論……這樣能才彰顯他們的睿智和不凡anyway,在層層的考驗下…被告方,被拿放大鏡檢驗的一方,通常是輸家雞蛋裡挑骨頭可能他們的專長所以,先自我評估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