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ckkao wrote:
對.可以提過失傷害....(恕刪)
刑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何謂過失?
所謂過失,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欠缺注意義務,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行為人已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而有所不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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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是對向來車,計程車主是看的到樓主的。明明有看到樓主,卻未能即時將車煞住導至撞到車主,這個就是過失。
己方的過失與否對判定,與對方是否過失無關。
煞車不及就是過失了。
煞車不及導至傷害到他人,就是過失傷害了。
如果過失的判定會因對方有無過失而影響,那不就負負得正?沒人有過失?矛鈍了!
計程車煞車不及 = 過失
機車轉的時機不對 = 過失
計程車煞車不及 + 機車轉的時機不對 = 無過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