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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的傳說 wrote:
請問這位大大

何謂該得

何謂不該得?

買賣的時候

會為對方想嗎?

會想的不就是"他最多會用多少錢跟我買""我從他口袋撈多少錢""最大的毛利是多少"

買方不就是想"我可以跟他殺多少""他賺很多嗎""撿便宜阿"

這就是所謂的同理心嗎?

因為小弟我真的不懂.....


生意買賣,賣方本當要賺錢
否則為何幫您調貨備貨讓您看貨
買東西時,買方自當比賣方進貨價貴

換個角度想
如果網路購物時
結帳金額多了十倍而您沒注意到
您認同這樣的交易嗎?
在來得及的情況下,您應該會想要退貨吧

在買家知道賣方為標錯價而惡意下標甚至大量訂購
要打贏官司也是有難度的

http://blog.rootlaw.com.tw/rslaw/2009/07/30/第116期:網路購物標錯價,消費者自認倒楣?/


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一般而言,買賣雙方,當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承諾,只要雙方就必要之點(例如貨物的價格、要買的貨物)意思一致,買賣契約原則上就已經成立了。

廠商網路標定賣價就是要約嗎?

不過這裏牽涉到在網站上,將貨物以圖片陳列,並標上出售價格,其性質到底是「要約」還是「要約引誘」的問題。

如果是將之界定為「要約」,只要消費者下單訂購(亦即承諾),買賣契約即成立,之後付款、送貨都是買賣契約生效後履行的問題。如果網站標定賣價是界定為「要約的引誘」,消費者下單訂購將只是「要約」,賣家仍可決定是否出賣(「承諾」),賣家如果未承諾,買賣契約仍未成立。民法第154條第2項雖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然而,傳統貨物標定賣價陳列,其貨物通常業已特定(例如麵包店架上的麵包),網站卻可能只是貨物樣式圖片,並非實際出貨的圖片,因此,原則上仍需視實際情形分別判斷為要約還是要約的引誘,不可一概而論。

而實務在判斷到底是「要約」或是「要約的引誘」,其判斷標準為「除表意人表示其為要約,或要約之引誘者,應依其表示外,尚應參酌民法為典型情況而設之規定意旨(例如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意思(應考慮之因素包括表示內容是否具體詳盡、是否注重相對人之性質、要約是否向一人或多數人為之、當事人之磋商過程、交易慣例等)綜合判斷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511號民事判決參照)。

標錯價可能撤銷嗎?
假使認定買賣契約已經成立,接下來要談的就是,賣家可不可以標錯價為由,撤銷意思表示(要約、買賣契約)。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雖然賣家依前述規定在買賣契約成立後仍有可能可以撤銷契約,然而賣家必需證明其標錯價格並沒有過失,才可以撤銷意思表示。而我國有實務見解認為就「過失」的認定上「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及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是否害及交易安全,即為重要之考量因素。」、「若相對人於交易之際已有相當之可能性可得而知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應屬錯誤,則其信賴利益即無保護之必要,對表意人注意義務之要求程度亦應大幅降低,以符事理之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67號民事判決參照)。所以如果消費者明知賣家標價明顯錯誤,而仍予以訂購甚至大量訂購,因毋須保護其信賴利益,賣家可能被認為在標價上並沒有過失,而仍可撤銷意思表示(要約、買賣契約)。

結論:
一般而言,廠商在網路出售電腦及其相關設備,為了提昇消費者購買意願,無論在價格、規格、型號、顏色、配備均可特定,而且通常亦不限定交易相對人,而且賣家亦可控制出售數量(例如取消陳列)。因此,本案電腦設備之標價出售,依照前述判斷標準,原則上會被認定為「要約」。因此,當消費者訂購(承諾)時,雙方通常即成立買賣契約。至於賣家事後可否撤銷買賣契約(要約、意思表示),則端視賣家標錯價格有無過失,如果沒有過失才可撤銷。過失的判斷,原則上包括賣家標價陳列前有無檢查、消費者是否知情賣家標錯價格、消費者有無利用賣家標錯價格之際大量下單,還只是單純信賴網站內容而下單購買供自己使用等情形綜合判斷。

kyk650828 wrote:
上次有某賣場禮券價格...(恕刪)


喔....

一個投資人因為不小心在網路下單系統中,不小心把買股票的數量打錯,結果違約交割了要面臨牢獄之災,PO 上01取暖,取得到暖嗎 ??
耶魯熊&雪翎翎 の 軟硬兼施 http://lbear.pixnet.net/blog
耶魯熊 wrote:
廠商想辦法從消費者口袋賺錢
消費者想辦法從廠商商品中省錢

這本來就是天經地義,消費者同理廠商會賠錢時,廠商有同理消費者賺錢不易嗎 ?

是消費者,就好好站在消費者立場去掙取
是廠商,就好好站在廠商的立場上去掙取

最悲哀的是身為一個消費者,卻站在廠商的立場上去同理....


廠商需不需要同理消費者心態,這是市場機制
消費者買單,甚至供不應求就像名牌限量的貨品
廠商賺得多,但它就是搶手,也賣得出去

廠商就算有同理心,東西賺得少,也不見得能把東西銷得出去

市場機制
不需要誰同理誰
只是如果真的是誤植數字
消費者大多是佔便宜心態
這並不是好現象
就像賣場結帳的小姐找錯錢

從某角度看
確實是結帳小姐的疏失

但若從消費者心態來看
誰是聖人,誰能無錯

耶魯熊 wrote:
喔....

一個投資人因為不小心在網路下單系統中,不小心把買股票的數量打錯,結果違約交割了要面臨牢獄之災,PO 上01取暖,取得到暖嗎 ??


如果都知道是"不小心"才發生
所以才更值得同情,不是嗎?

而且如您所言,只要能舉證非惡意
通常會從輕量刑
用屁股想也知道~賠本的生意沒人做~別傻了~
幫人解決問題是件快樂的事,沒必要去指責別人不爬文或不用功
ntic865039 wrote:
看到一群趁火打劫的人,卻要尋求法律的保障...(恕刪)

沒錯,
一點側懚之心也沒,
明擺著抓住別人的錯誤貪小便宜,
還扯到誠信?
自己都不誠了!
成功了
廠商策略成功
造成鄉民熱烈討論
又讓各家新聞爭相報導
花一點訴訟或是贈品禮券
作為廣告促銷的成本打開知名度



值!真是太值了!
說真的。

價差差了10倍,正常點的人看到都會覺得有問題。
現在詐騙那麼橫行,怎麼沒可能會去想到這一層。

還瘋狂搶標,連團購都不可能打到1折了,有點思考能力的人都知道吧。
而且在下標前連通電話都不詢問,下標後還呼朋引伴一起來。

真的有心想買的,下標前看到價格就會先打電話問一下是不是有要外加金額了啦。
才不會看到1折就跑去買。這就跟你去Y拍和露天一樣。看到1元直購的也會馬上下標嗎?
不要說什麼真的覺得很便宜,價格剛剛好。
貪心就貪心,真的貪沒關係,大家都一樣。貪心又想裝正義魔人,維持社會正義,那就很難看了。

comebest2002 wrote:
這社會就總是有人肯做...(恕刪)

學問是用來幫助人的.
不是用來欺壓人的!!
各位小朋友不要學喔!!!
+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寧可窮一點也不願沒理性

因為那就跟畜生沒兩樣

真給你出貨了

裡面缺啥你們知道嗎

真逼急廠商 你們又能獲得啥

在窮 也不做趁火打劫之事

在富 也不做落井下石之人

自己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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