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的傳說 wrote:
請問這位大大
何謂該得
何謂不該得?
買賣的時候
會為對方想嗎?
會想的不就是"他最多會用多少錢跟我買""我從他口袋撈多少錢""最大的毛利是多少"
買方不就是想"我可以跟他殺多少""他賺很多嗎""撿便宜阿"
這就是所謂的同理心嗎?
因為小弟我真的不懂.....
生意買賣,賣方本當要賺錢
否則為何幫您調貨備貨讓您看貨
買東西時,買方自當比賣方進貨價貴
換個角度想
如果網路購物時
結帳金額多了十倍而您沒注意到
您認同這樣的交易嗎?
在來得及的情況下,您應該會想要退貨吧
在買家知道賣方為標錯價而惡意下標甚至大量訂購
要打贏官司也是有難度的
http://blog.rootlaw.com.tw/rslaw/2009/07/30/第116期:網路購物標錯價,消費者自認倒楣?/
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一般而言,買賣雙方,當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承諾,只要雙方就必要之點(例如貨物的價格、要買的貨物)意思一致,買賣契約原則上就已經成立了。
廠商網路標定賣價就是要約嗎?
不過這裏牽涉到在網站上,將貨物以圖片陳列,並標上出售價格,其性質到底是「要約」還是「要約引誘」的問題。
如果是將之界定為「要約」,只要消費者下單訂購(亦即承諾),買賣契約即成立,之後付款、送貨都是買賣契約生效後履行的問題。如果網站標定賣價是界定為「要約的引誘」,消費者下單訂購將只是「要約」,賣家仍可決定是否出賣(「承諾」),賣家如果未承諾,買賣契約仍未成立。民法第154條第2項雖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然而,傳統貨物標定賣價陳列,其貨物通常業已特定(例如麵包店架上的麵包),網站卻可能只是貨物樣式圖片,並非實際出貨的圖片,因此,原則上仍需視實際情形分別判斷為要約還是要約的引誘,不可一概而論。
而實務在判斷到底是「要約」或是「要約的引誘」,其判斷標準為「除表意人表示其為要約,或要約之引誘者,應依其表示外,尚應參酌民法為典型情況而設之規定意旨(例如民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意思(應考慮之因素包括表示內容是否具體詳盡、是否注重相對人之性質、要約是否向一人或多數人為之、當事人之磋商過程、交易慣例等)綜合判斷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511號民事判決參照)。
標錯價可能撤銷嗎?
假使認定買賣契約已經成立,接下來要談的就是,賣家可不可以標錯價為由,撤銷意思表示(要約、買賣契約)。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雖然賣家依前述規定在買賣契約成立後仍有可能可以撤銷契約,然而賣家必需證明其標錯價格並沒有過失,才可以撤銷意思表示。而我國有實務見解認為就「過失」的認定上「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及表意人撤銷意思表示是否害及交易安全,即為重要之考量因素。」、「若相對人於交易之際已有相當之可能性可得而知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應屬錯誤,則其信賴利益即無保護之必要,對表意人注意義務之要求程度亦應大幅降低,以符事理之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67號民事判決參照)。所以如果消費者明知賣家標價明顯錯誤,而仍予以訂購甚至大量訂購,因毋須保護其信賴利益,賣家可能被認為在標價上並沒有過失,而仍可撤銷意思表示(要約、買賣契約)。
結論:
一般而言,廠商在網路出售電腦及其相關設備,為了提昇消費者購買意願,無論在價格、規格、型號、顏色、配備均可特定,而且通常亦不限定交易相對人,而且賣家亦可控制出售數量(例如取消陳列)。因此,本案電腦設備之標價出售,依照前述判斷標準,原則上會被認定為「要約」。因此,當消費者訂購(承諾)時,雙方通常即成立買賣契約。至於賣家事後可否撤銷買賣契約(要約、意思表示),則端視賣家標錯價格有無過失,如果沒有過失才可撤銷。過失的判斷,原則上包括賣家標價陳列前有無檢查、消費者是否知情賣家標錯價格、消費者有無利用賣家標錯價格之際大量下單,還只是單純信賴網站內容而下單購買供自己使用等情形綜合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