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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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路監牌字第0980021143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第2點略以:「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後申請變更者,須
經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
合格之燈具(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
變更登記。」,爰機器腳踏車於97年7月1日後,申請變更為氣體放電式頭燈者,應符
合前開規定,台端如須對實務作業有進一步了解,可逕洽本局各區監理所(臺北區監
理所02-26884378、新竹區監理所03-5891913、臺中區監理所04-26913206、嘉義區
監理所05-3628601、高雄區監理所07-7615065)詢問。
二、另有關機器腳踏車頭燈零件可合法販賣而不能裝在車上乙節,查車輛整車係由各
項零組件所組成,故為期確保消費者之行車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對特定與安全性
有重大影響之商品列為應施檢驗之項目,即非經檢驗或認證合格不得上市販售,如汽
車之安全帶、輪胎鋼圈、兒童安全座椅等,至於其他非屬應施檢項目之國產或進口車
輛零組件,廠商雖不受應行檢測合格方得販售之限制,並可自行生產,但其商品裝設
於汽車上使用,仍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汽車整車之安全規範或噪音、排放之標
準。
三、台端關心公路監理業務,本局特申謝忱。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正本:DAND0112@GMAIL.COM
副本:本局秘書室〈研〉、監理組〈牌
日前台灣許多機車公會與民間車行,紛紛集結北上監理站處抗議,
原廠排氣管與車種不同的定義,讓車行業者無法生存,
處長的承諾 : 『凡是機車原廠排氣管(包含改裝用管,需至監理站辦理變更),
排氣出口距離地面不得超過一呎 33CM,且排氣出口需與管身平行或向下,如超過一呎 33CM.則排氣出口必須向下彎,排氣不可噴至人臉或上半身,
噪音檢測儀器必須距離音源50公分,符合CE標準的規範排氣管,
[原創] 排氣管法規新制度-(監理站處長的承諾)[url=http://www.eyny.com/viewthread.php?tid=2901302][原創] 排氣管法規新制度-(監理站處長的承諾)
引擎轉速4000RPM.原地噪音應可在94db以下,則不可開罰。』
台北市議會,議員 ; 會加強宣導規範給台灣警察。
北市警察局長 ; 會在與員警開會討論結果。 ← "不太想理會"
http://www02.eyny.com/thread-290130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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