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缺德的人該怎麼辦? 撞倒別人的機車後逃逸,事後態度又很差勁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朋友的機車被一輛汽車撞倒,對方當時是倒車要停進車格時,車子超出停車格撞倒我朋友的機車,造成車大燈破掉+車燈架斷掉,機車前車殼+前輪擋泥板、排氣管及後輪擋泥板刮傷。我朋友當時不在場,後來自己調閱監視器才找到肇事的車,對方是約40歲的中年男生,包月租這個車位。我朋友就留紙條在車主的車上,請車主主動與我們連絡。隔天對方打來但態度很差,說我們自己把車停那麼近才讓他撞到,電話上由於對方態度真的很差,又一值怪罪我朋友,不想賠錢,所以我就跟我朋友上警局報案,警察當天也找來該車主製作筆錄,也許對方心虛知道是他的錯了,但態度還是非常差,說我朋友是想借車禍來賺錢....我聽了超不爽,怎麼會有這麼缺德的人,監視器畫面拍的很清楚了,我朋友的機車停在車格線外還有30~40公分的距離,對方到車技術差,竟然還怪我朋友停車停那麼近,還說我們是靠車禍賺錢,我們在與車主第一次電話中就說了,刮傷的部份本來就沒有要對方賠錢,但車燈+車燈架因為真的壞了,一定要換才能用,要請對方賠錢,但對方的態度確是擺爛+污衊我們,整個心情ORZ...差點警局就跟他對幹了...


警察當時的態度是說,因為對方的行為不算是肇事逃逸(因為沒有人員傷亡),充其量也只能告他民事賠償,但車燈+車燈架整組修好價錢約$2500,民事賠嘗的官司期長,浪費自己的時間,光提告訴就要費用約1500元了....怎麼算都不划算,想請問各位,對於這種人我們都沒有其他辦法嗎? 難道就這樣摸摸鼻子讓這種人渣擺爛嗎....

缺德! 缺德! 缺德!
公子3255 wrote: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朋...(恕刪)

怪台灣法令不健全吧
不能還能怎辦...
惡人要用惡法治!


你就告訴他,不賠給你朋友,就等著賠給自已

知道我在說什麼嗎?

(立志作壞人)
Sport X-over for 4 seasons of weather !!?? NO Sport! No X-Over! Only 4 Wheels
現在肇事逃逸不是改成不論有無人傷亡都同罪了嗎

很多情況下你沒留下來處理根本不會知道有沒有人受傷
若真要提告~
可以一道提出訴訟費以及中間其他損失由被告負責~
若勝訴的話這也有可能順便由對方負責!

我記的有這些,若有誤的話!
詳細由其他人來補充更正!
這樣的人現在越來越多啦

難怪會被砸車也不怪吧

如果在喬不好 只好自認倒楣吧



都有證據了還這樣~
那也不用和它說太多!
就把它車等量價值or雙倍價打爛吧!

要打民事在來打!反正它對你發勞騷你也用同樣態度面對!
要打官司兩件民事在送出去吧!

結果頂多是花點錢自己補貼~
對擺爛的人就要打對位子錢才花的高興~
對應那張嘴~

"阿我的愛車!昨天剛打蠟的~你怎摸這樣?你要賠我錢~"

"你就死要錢阿!想靠這個賺錢~"

"不賠我我就告你"

"喔!屁話連篇!順便幫我把這份也拿去~小費在這!"
"送不夠快領不到錢修車,動作快一點阿!"

不想說好聽話了!於事無補~


ps.要就給它車一次傷個夠,要就故意小額傷它,次數多點玩臭它!
在來一次互相面對阿!怕它喔!

處理事情不照理走還要污辱別人~
幫別人復原物品是很難嘛?
有困難要說阿!

"沒錢還要假澎湃,攪的大家還要跟它大拜拜~得意的勒~"





目前你就要先把錄影帶的證據COPY一份,我怕會時間久洗過重錄。
很氣的話又有時間就去用民事簡易判決,讓對方來承擔訴訟費用,你電話中記得跟他告知,小條的不花到時候你就還要多花民事訴訟費用,敗訴一方承擔並且還要賠償你維修費用,加上他還要花時間,除非他已經退休了,不然他跑一趟,工作的少賺的錢就多少了,但你也要評估你的時間喔,電話中千萬不得恐嚇言詞或髒話,有錄音就開錄音。

所謂[自訴],指的是刑事案件,不經過公訴人[檢察官],逕行至法院提起訴訟,稱為[自訴],早年一般當事人就能自行提起[自訴],後來因為太多當事人以[自訴]作為[以刑逼民]的訴訟工具,經修法後,現在一率要委任律師,才得為之。

至於你是單純"民事部份"任何狀紙自行撰寫即可!找律師寫好像要摳摳,或者找法律系相關的朋友教你寫
沒有規定"一定要律師才有資格撰寫。
若不會或不清楚,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index.asp
右邊[書狀範例]==>自行下載==>刑事訴訟==>編號第34號:民事起訴狀 (損害賠償)篇。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下 網址為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10001&LCC=2&LCNO=77-1

其中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77之13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77之23條: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所以說法院可能收取的費用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是"裁判費":依照你所請求金額及第77之13條所規定之費率計算。

第二種是"其他訴訟費用":如果有找證人鑑定人等第77之23條所定事項時才需要收取。

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作完筆錄後三個選擇
1.去民事簡易庭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2.去交通大隊申請肇事分析(不用花錢)
3.去監理站申請交通事故鑑定(要花錢)
就告民事囉,而且我並不覺得您朋友會付到一毛錢。

這種人就是標準的不肯認錯又死要面子,就他說你朋友"想藉車禍賺錢"這一部份還可加告他加重誹謗,順道要求他名譽損失賠償。

再加上,這整個調監視器、上警局、上法院...等等,自己算一下浪費了多少時間在處理這件事上面,用您朋友的時薪去加,再加上要求對方賠償你朋友損失的時間。

另,如果到時候對方用"沒錢"來盧,還可以跟法院要求行使假扣押,也就是凍結對方的動產或不動產,凍到他還錢為止。

既然對方好好講講不聽,又死不任錯,不願意賠NT$2,500,那就讓他賠大一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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