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給有開車的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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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有開車或家裏有車的朋友:


到7-11買一個拋棄式的相機不會花你很多時間,可是當它派上用場時比你每年所花上萬塊的車險、意外險、還要有用。


我是地檢署的法醫,車禍對各位車主而言,是一件不願意見到的事,尤其是發生死亡車禍,然而,每次遇到車禍發生時,車主通常會不知道如何處理,基於我的專業和分享我的經驗,希望可以為你減少日後的麻煩。首先建議各位車主在車上放置有閃光燈的相機,內要有底片、捲尺一把,約七公尺左右。當發生車禍時,第一件事,不是和對方說誰對誰錯,而是利用相機去找照相物,理由是臺灣的員警,不會為你花自己的錢幫你認真照相,即使是和刑事有關的案子也不會,我的經驗也是草草的照個三、四張,請問三四張要如何將現場表現出來,與其期待臺灣司法的牛步化改革,還不如自立救濟,這也就是我為什麼要將車禍辦案上的一些注意的事分享給大家,希望每個車主知道,一來可以保護自己,二來也可以使臺灣的司法對車禍案件回歸較公平的一面。


照相要注意的事項:


1. 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
2. 撞擊點要近照,最好要放比例尺(或是銅幣、手機等... 可以相對呈現照片比例的物品)
3. 煞車痕一定要照,依據老檢察官的經驗,臺灣警員的現場圖,十個圖有九個有問題,所以,建議你照照不會對自己不好。
4. 底盤要照相,我想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第一是要照有無異物,不要忘記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有利的證據。
5. 擋泥板要照,可以確定撞擊方向,不要覺得自己說就是對,要為自己留證據。
6. 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也要為別人照相。



第二部份


和警員及檢察官做筆錄時,首先應要求檢察官對對方做酒精濃度測驗,可以保護自己,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如果對方不幸死亡,則可要求抽眼球液做酒精及藥物測試.以我的的經驗,我有一個案子,表面上是車禍致死,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才知道死者是先吃藥物中毒,然後發生車禍死亡,如果沒有做酒精及藥物測試,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臺灣的司法是你沒有要求檢察官做,檢察官是不會主動幫你做的。所以建議你自己要求做酒精濃度及藥物測驗。


第二要要求檢察官照相,要照什麼呢?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這在日後法律上要求時,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處,像一定要要求照左腳上的傷,這是根據1990年美國法醫報告中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定,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重要的是你要求檢察官做,他才一定會去問人,如何用此證據。


第三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你洗一份給他,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不要給檢察官,因為你不知道你遇到的是一個認真,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你要知道臺灣少數檢察官的風紀是有問題的,我想只要看新聞就知道,不需要我多說。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


最後,態度要客氣,因為臺灣的檢察官是得罪不起的,但他們最怕記者。法醫的工作不只要確認死因,更重要的是預防死亡的再次發生------美國法醫書上開門見山的一句話.但是臺灣的司法制度中,常以偵察不公開為由而不讓法醫提出任何危險的警訊,愚弄人民,不讓老百姓知道事實的真象,更重要的是沒有讓老百姓知道預防的方法。以我的經驗,像一段路連續發生死亡車禍,為了偵察不公開,不知道有多少駕駛者,在不知道危險的狀況下發生車禍,又要害死多少人。


或許這篇文章中對你有用,如果對你有用也希望能傳給你的朋友,提醒他們注意自己的安全和權益。


一個不希望再看到臺灣人不明不白的被起訴的法醫 留

以上從小老婆轉錄
引用網址:http://forum.jorsindo.com/thread-932-1-1.html
文章關鍵字
嗯~

這篇不錯

留起來

感謝大大發這篇分享

讓我也知道要怎麼做
真的很受用
但是前提要先記住這些方法
不要真的發生事的時候自亂了陣腳
受教了,感謝轉貼的板友 XD

說到底這就是台灣阿...
好文+1
我將它整理成條列式重點,方便印在紙上隨身攜帶

---------------- [法醫給有開車的人的一封信] - 條列式版本 ----------------

拋棄式的相機,內要有底片、捲尺一把,約七公尺左右。

發生車禍時:
1. 利用相機去找照相物

照相要注意的事項:
1. 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
2. 撞擊點要近照,最好要放比例尺(或是銅幣、手機等... 可以相對呈現照片比例的物品)
3. 煞車痕一定要照,依據老檢察官的經驗,臺灣警員的現場圖,十個圖有九個有問題,所以,建議你照照不會對自己不好。
4. 底盤要照相,我想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第一是要照有無異物,不要忘記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有利的證據。
5. 擋泥板要照,可以確定撞擊方向,不要覺得自己說就是對,要為自己留證據。
6. 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也要為別人照相。

面對警察或檢察官時:
1. 做筆錄時要求做酒精濃度測驗
2. 要求檢察官照相,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這在日後法律上要求時,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處
3. 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洗一份給他,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不要給檢察官
4. 最後,態度要客氣,臺灣的檢察官他們最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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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伍了...
現在都用行車紀錄器了...

誰還在用相機....

很多公車跟小黃都裝了

10 年前的文章...

不如去調附近監視器還比較有說服力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雖然這篇文章已經是陳年老文
但是對於版主的提醒,還是...就感心
wessley wrote:
落伍了...
現在都用行車紀錄器了...
誰還在用相機....
很多公車跟小黃都裝了
10 年前的文章...
不如去調附近監視器還比較有說服力...(恕刪)


wessley大您說的也沒錯
但~~總會遇到 公車 小黃 以外的移動物體........
多照相
加上比對 附近監視器 的畫面 .....如果有的話
總是多一點保障的機會
敗類型的檢察官...........>.......................很令人髮指....!!


照理說~依目前臺灣法律~"偵查不公開是為保護被告"未被判有罪之前而設的法律..!!

換句話說 如果我今天是被告感覺在偵查庭內被陷害中 然而要求公開所有偵查內容....我猜..敗類型的檢察官應該還是會以偵查不公開為理由而拒絕吧~

PS:偵查不公開!不就變成敗類型的檢察官!為所欲為的好理由...!!
山中無老虎只見剩猴子高來高去的耍猴戲
w1114816 wrote:
法醫給有開車的人的一...(恕刪)


時光飛逝~這年頭都是照相手機了吧~
肥料掺了金坷拉,小麥畝產一千八~酒店用了金坷拉,恩公連打一千發~愛駒加了金坷拉,轉速也能一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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