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我帶我女朋友騎車在路上,過十字路口時被右方的汽車撞到,我沒事,但後座乘客受傷,當下就醫有開驗傷單,隔天要到交通隊告對方駕駛過失傷害,但警員卻說,後座乘客受傷要提告的話,要連我一起告?請問各位,有這樣的事情嗎?還是...?還是警員乎巄我?我有爬過討論區,但沒有後座乘客這部分。
乘客有權對在他的駕駛和對方駕駛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要告當然是一次告阿!因為,就是因為你們倆個的過失才會造成她受傷但事,你也有全對對方駕駛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以上都是有權利提告但是,回不會成立是交由法官去認定的唷過失傷害是屬於刑事的~是有半年的時間車損的部份是屬於民事~是有兩年的時間刑事會附帶民事求償...
我懂了,意思就是說我的女友有權力告我跟對方駕駛,那如果提告的話,是"一定要"連我一起告,還是可以擇其一?因為問了兩位分局員警,有兩種不同的答案。如果後座的乘客是我父親呢?是否也是必須爸爸連兒子一塊告?也謝謝有回覆的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