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我帶我女朋友騎車在路上,過十字路口時被右方的汽車撞到,我沒事,但後座乘客受傷,當下就醫有開驗傷單,隔天要到交通隊告對方駕駛過失傷害,但警員卻說,後座乘客受傷要提告的話,要連我一起告?

請問各位,有這樣的事情嗎?還是...?還是警員乎巄我?

我有爬過討論區,但沒有後座乘客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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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你把法律看清楚。
你們雙方都把法律搞錯。
乘客
有權對在他的駕駛和對方駕駛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
要告當然是一次告阿!
因為,就是因為你們倆個的過失才會造成她受傷

但事,你也有全對對方駕駛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

以上都是有權利提告
但是,回不會成立是交由法官去認定的唷

過失傷害是屬於刑事的~是有半年的時間
車損的部份是屬於民事~是有兩年的時間

刑事會附帶民事求償...
在這問法律錯的多數,去問律師吧,另外不要以為幫女朋出頭就是對的,她是可以翻面後告你的喔,所以.....
我懂了,意思就是說我的女友有權力告我跟對方駕駛,那如果提告的話,是"一定要"連我一起告,還是可以擇其一?因為問了兩位分局員警,有兩種不同的答案。

如果後座的乘客是我父親呢?是否也是必須爸爸連兒子一塊告?

也謝謝有回覆的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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