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齊證件和車牌去辦報廢即可,下面資料並無提到報廢單,除非有要申請獎勵金之類的。資料來源:台北市區監理所網站應備證件:(1)車主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2)公司應繳驗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車主印章(個人得簽名)。汽車車牌兩面或機車車牌一面。(車牌若有遺失請附警察機關之車牌失竊證明文件,汽車車牌若遺失一面,另一面亦應一併繳回)。新領牌照登記書(即車籍原始資料,機車報廢登記免附)。行車執照正本。
bebebaba wrote:可是,最近不是有新制...(恕刪) 報廢-拿牌照及證件去監理站辦理即可要回收獎勵金才需要回收車輛停駛-A.個人名義: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公司行號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B.行車執照。C.機車號牌。D.印章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逾期註銷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