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注意喔是 手持方式 聲控 或用瞳孔控制 不在此限但是 他以 其他相類功能裝置 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 還是可以罰你囉等GOOGLE眼鏡出了之後應該還會在修法吧然後一堆人在那裡吵說 用什麼GPS阿 看時間阿 警察用 手持方式 這一項就打死一堆人了
最近法案上路,網民十成會找這弱點來拼筆戰於是上01看到一堆根本無腦的偷吃步,想問這種算在規範裡面嗎?(網民隨便一個文章就180字起跳,還是有其他方法可以度過那好幾個180字?)oldman072088 wrote:最近法案上路,警察八成會找這弱點來拼業績於是上網看到google眼鏡這種東西,想問這種算在規範裡面嗎?(台北隨便一個紅綠燈就180秒起跳,還是有其他方法可以度過那好幾個18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