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小弟4月中時發生了車禍。
詳細情形大概是:
在某一車流量不小的T字路口,因為當日車流量滿大的,左轉會有點心驚驚
所以跟往常一樣選擇自己跑到路邊待轉,(無待轉區)
接者綠燈往前行後被一位,闖紅燈的騎士直接攔腰撞上
因為我騎很慢,所以基本上連車都沒倒人也沒事
但是對方連人帶車一起飛了出去,事後馬上報警
然後鑑定報告出來後是我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因為沒待轉區,我根本是自作聰明)
所以我是主因,恩...好吧我認了。
接者幾次跟對方約出來喝杯咖啡,談一下和解跟賠償事宜
說明看醫生的醫藥費,請假工作損失,車子損傷
我願意負責。
終於最近第一次與對方有了大概的共識
看診的費用跟去醫院的交通費用
5K左右
左肩左腳挫傷,宜休養2週
無法上班10天工資+全勤獎金
13K
車子維修
6K
對談其實都很順利,我也跟對方約說過幾天會親自到府上
談更進一步的賠償跟和解事宜
但是這次到他家拜訪時,對方母親除了上述費用之外
又另外拿出了一張醫生證明說他兒子的重度憂鬱症又復發了
(還拿他兒子免役證明說他當初就因為這個所以不用當兵,本來情況很穩定了)
(現在被我撞到又復發了)
恩...到這邊我傻眼了,(心想..這是獅子要開口了嘛)
當下我也只能一直陪罪,對方母親說不是想跟我要錢
但是如果他兒子真的又因為憂鬱症無法工作的話
"道義"上請我要負責,我也只能笑笑說我會的。
並跟對方說好過幾天再來慰問他。
所以我現在到底該如何是好阿!!
如果對方真的這樣來個一年半載不能工作
那我該負責嗎??本來談的好好的,現在卻因為這一條
搞到完全不知道該如何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