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目前的絕對路權來看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雖然說在95年以前的條文確實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但在95年後修法已經沒有這修但書了而且這路口有設左轉燈以路權來看,對方的肇責一定比較大加上你是騎機車,如果有受傷的話對方還有過失傷害的問題該求償的就求償吧不要獅子大開口就行了
Paul大大, 你好,你的案件,路口交通號誌有直行與左轉專用號誌之情況下,並沒有所謂的轉彎車與直行車的關係存在;只有"未遵號誌"與"遵守號誌"兩種極端的情況;這個時候,路口監視器畫面, 行車紀錄器畫面, '非關係人'之目擊者證詞;超級重要;交通事故當事人之間有號誌爭議的時候,如果沒有上述三種證據之一,交通事故之鑑定結果, 往往只有一句話, "證據不足, 無法鑑定".這個時候, 你手上的目擊證人的個人資料非常重要,以上回答其他相關問題, 可以用"harrison4569"在mobile01站內搜尋筆者的其他回答;如果還有進一步的問題,可再詢問或直接來信;順利好爸爸與帥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