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大家午安大家好
最近家裡收到一張奇怪的罰單 想請各位前輩為小弟解惑
事情是這樣的
很久很久以前 我母親有一台摩托車因為很久都沒有騎了
便由父親帶回南投鄉下當代步車
然後大約十年前左右 剛好有人要收報廢車 就給他載走了
載走時沒有卸車牌 載走後也未申請報廢
然後在過了很久很久很久之後大家早就忘記這件事情的同時
收到了一張罰款單
由桃園監理所開出的一張"未投保強制險"的罰單
發生時間是去年的七月 發生地點在桃園 應到案日期是今年的三月 但在前兩天才收到罰單
罰款金額是3000元
也就是說
十年前被載走的這台車 後來被轉賣出去
並且在十多年後由某個不知名的人士在桃園騎乘這台摩托車被臨檢盤查
警察查了車牌發現車主未續保強制險(因為車主早在十多年前就丟棄這台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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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這樣車主還需要繳這筆罰款嗎?
問題二:假設還是需要繳交罰款;
應到案日期是今年三月 因此罰款金額3000應該是逾期加乘後的金額
但為什麼去年七月的事情 到現在才收到罰單 而且應到案日期是今年三月
但在五月底才收到罰單 這種情況還需要繳交逾期的罰款金額嗎?
有掛名財產就這樣直接送人....不聞不問
(有此可見台灣人對於常識法律知識普遍連50分都沒有)1. 提出你已沒車之證明向裁決(監理站)所申訴
2. 要不要繳等裁罰所通知
http://www.judge.taipei.gov.tw/ct.asp?xItem=2762&ctNode=959&mp=117051#AAEE-01-1
四、歸責他人
(一)
歸責新(舊)車主
1、
問:
我的車輛已出售,可是新車主卻拒不辦理過戶,交通違規案件該怎麼辦?
答:
(1)
辦理拒不過戶案件登記為監理機關權責,但有關過戶後之交通違規,仍應向本所辦理申訴。
(2)
新車主拒不過戶,交車後車主產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原車主可提供雙方買賣契約書及新車主之駕籍資料,則可併違規通知單申請辦理指定駕駛人。
(3)
如果新車主拒不辦理過戶,請原車主先刊登報紙公告車輛已出售,7天後再持登報資料及身分證、印章,於結清車輛違規案件後,至臺北市區監理所填具申請書辦理拒不過戶手續。
(4)
完成拒不過戶程序後,如再出現新交通違規紀錄,請檢附刊登報紙公告及新車主姓名、身分證字號等相關資料併違規通知單辦理申訴(指定使用人)。
↓沒收到以下這種罰單算你幸運
老舊機車未辦理報廢前,仍應實施排氣定期檢驗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發布日期:2013-3-26
發稿單位:行政救濟第三科
聯絡人: 郭惠雯
聯絡電話:1999(02-27208889)轉2353
臺北市政府近日作成多起有關機車未辦理年度排氣定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訴願決定,訴願決定指出,機車縱使因過於老舊或故障而未使用,但只要車籍資料仍在,在尚未辦理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登記前,仍屬使用中之車輛,應依規定辦理年度定期檢驗。
臺北市政府日前受理多起訴願案,是關於機車因逾期未實施年度排氣定期檢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之規定,經市府環境保護局處機車所有人新臺幣2,000元罰鍰。訴願人常常是以機車因過於老舊,或故障多年未使用,並未造成空氣污染之事實,因而未實施年度定期檢驗卻被處罰等為由,提起訴願。訴願決定認為,依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第2項及環境保護署99年11月11日環署空字第0990101951D號公告等規定,凡在中華民國設籍且出廠滿5年以上之使用中機車,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內,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1次。而所謂使用中車輛,依照環保署100年8月30日環署空字第1000073905E號公告意旨,是指在我國交通監理單位登記車籍,且未辦理停駛、報廢、繳銷牌照、註銷牌照及失竊登記之車輛。所以民眾所有之機車縱使因過於老舊或故障而未使用,但只要車籍資料仍在,在尚未辦理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等異動登記前,仍屬使用中之車輛,依規定就要辦理年度定期檢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民眾,如果機車已經出廠滿5年以上,依規定每年都要實施定期檢驗,以免違法受罰。
├愛像是什麼┼只能用人生百態去看待┤
原本家裡兩台舊機車,放空地淋雨曬太陽很久了。
某天聽到收報廢機車的小發財車在廣播,這兩台機車就上了小發財的後車斗,兩台共賣150元。
還好,當時父母有想到要把車牌拔下,車子載走了,但車牌放家裡沒去註銷。
過了約12年,今年初大掃除這兩片車牌又重見光明,父母一直說這不用處理,就放著就好。
但個人拿車牌去監理站問,才知道車牌沒註銷,政府還是會以為你仍在使用;要註銷則要追繳欠費的燃料稅,年限最長是5年(沒修法前是欠幾年就繳幾年,後來修法改上限為5年)。
就這樣,近五張小朋友就不見了
。其實,當時車牌馬上註銷根本不用錢(除非有罰單稅金沒繳),老一輩處理方式,常讓後輩收尾時覺得很無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