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前幾天出車禍,
車禍的原因是因為對方從地下室出來要轉彎時沒有停下來看車,
騎在主幹道上的我煞車不及便撞上了。
對方並沒有受傷,
而我主要的傷勢包含下顎骨骨裂2處,
顱顎關節附近骨折1處,可能需要開刀,
另外還有膝蓋和下巴開放性傷口縫合3處。
有關肇事責任的歸屬以及求償的部分,
有沒有人可以提供一點意見呢?
文章關鍵字
有報警嗎 ?
有報警的話,保險公司才會賠。

你當時的時速多少,如果可能的話,儘量報在限速之內。

依鬼島的規定,光給你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對方的責任最多就8成的責任。

如果有行車記錄器就有主要證據了。不過你的時速就會被計算出來。

送交通裁決的話,要等一個月的工作日,就是大約一個月到一個半月,結果才能出來。
這之後,保險公司才會跟你談理賠的事情。
如果未來,是可以預測的,那這個人生多沒趣ㄚ~ 如果未來,是要犧牲所愛,那這個人生多心痛ㄚ~ 如果..唉~~
TonyHoung2013 wrote:
小弟前幾天出車禍,
車禍的原因是因為對方從地下室出來要轉彎時沒有停下來看車,
騎在主幹道上的我煞車不及便撞上了。
對方並沒有受傷,
而我主要的傷勢包含下顎骨骨裂2處,
顱顎關節附近骨折1處,可能需要開刀,
另外還有膝蓋和下巴開放性傷口縫合3處。
有關肇事責任的歸屬以及求償的部分,
有沒有人可以提供一點意見呢?

關於肇事原因的路權歸屬,依據駕駛行為的佐證資料:
TonyHoung2013 wrote:
小弟前幾天出車禍,
車禍的原因是因為對方從地下室出來要轉彎時沒有停下來看車,
騎在主幹道上的我煞車不及便撞上了。

由於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
但是汽車(包括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如果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作業辦法分析,
雙方應該均有過失,但是過失程度不同,
甲方以起駛前,未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乙方以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個人見解僅供參考,請以警察機關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或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為準,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路權歸屬的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車)。

二、客車:指載乘人客四輪以上之汽車。
三、貨車:指裝載貨物四輪以上之汽車。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五、代用客車: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
六、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七、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
、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
、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
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八、曳引車:指專供牽引其他車輛之汽車。
九、拖車:指由汽車牽引,其本身並無動力之車輛;依其重量等級區分,
總重量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為重型拖車,未滿七百五十公斤者為輕型
拖車。
十、全拖車:指具有前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汽車之拖車。
十一、半拖車:指具有後輪,其前端附掛於曳引車第五輪之拖車。
十二、拖架:指專供裝運十公尺以上超長物品並以物品本身連結曳引車之
架形拖車。
十三、聯結車:指汽車與重型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四、全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或一輛汽車與一輛或一輛以上重型全拖車
所組成之車輛。
十五、半聯結車:指一輛曳引車與一輛重型半拖車所組成之車輛。
十六、車重:指車輛未載客貨及駕駛人之空車重量。
十七、載重:指車輛允許載運客貨之重量。
十八、總重:指車量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十九、總聯結重量:指曳引車及拖車之車重與載重之全部重量。
二十、雙軸軸組:兩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且
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一、參軸軸組:三個車軸其相鄰車軸中心點之距離小於二.四公尺,
且由廠商宣告所形成之車軸組合。
二十二、第五輪載重量:指曳引車轉盤所承受之重量。
二十三、市區雙層公車:指具有上下兩層座位及通道,專供市區汽車客運
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二十四、雙節式大客車:指由兩節剛性車廂相互鉸接組成,專供市區汽車
客運業於主管機關核准路線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客車。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車另有規定者
,係指除機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9 條:
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一、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
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
二、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均應攜
帶。
三、隨車工具須準備齊全。
四、兒童須乘座於小客車之後座。
五、駕駛人、前座及小型車後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六、起駛前應關閉汽車駕駛人視線範圍內之娛樂性顯示設備。但提供行車
輔助顯示,不在此限。
七、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
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前項第一款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之汽車,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
作或未使用紀錄卡或未按時更換紀錄卡時,不得行駛。前段紀錄卡應妥善
保存一年備查。
第一項第一款應裝設載重計或轉彎、倒車警報裝置之車輛,未依規定裝設
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作或載重計其鉛封破損不完整時,不得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敝人分析的法規依據: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 (申請) 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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