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了一點出門,太陽有點大...不過這不是重點.
照往常一樣騎機車上工,到大溪武嶺橋時,咦?怎麼隔壁騎士(還沒變身)車上有一袋垃圾?
是要拿去哪丟?不是都晚上收嗎?該不會...要亂丟吧!!!
果然過了武嶺橋往員樹林路上(三元一街,是條靠山的小路),從後照鏡中看到它把那一袋垃圾往路旁丟...X(消音),
接著它加速到我前面(其實一直速度都不慢),X*@%(超級消音)....它開始往它的左右兩側"清鼻子"..(我在後面耶)
到了三元一街跟員林路的路口是紅燈,我停下了,結果它不只闖紅燈,而且還逆向,沒錯!是逆向.
還差點撞到一家騎車的三位路人.車牌我有記,但是能怎麼處理會比較好呢?
這台車以後路上遇到就,嘿嘿,有恩就報恩了...
文章關鍵字
kktimo3 wrote:
從後照鏡中看到它把那一袋垃圾往路旁丟...X

跟版上的明言一樣! 有圖有真相!!!
但不是給武們看,而是給地方環保機關看
這幾個月發現警察取締違規都用數位攝影機作動態錄影,現場攔舉!

像這個情況,不但可以送交桃園縣政府環保局,請稽查人員開罰單
甚至可以交給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協助辦理,讓該月罰單績效不足的警員惡補一下
這相當可惡!清潔人員收垃圾又清晨掃街的這麼辛苦!!!
行為過於囂張!
陌生人3號^^~車友車種無國界,不分紅黃白綠牌~陌生人盃(團)為大小狼羊群同樂性質之團體~
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的錄影存證
是沒有法律證據效力的喔!!

這是日前某賄選官司的法官判例.....

kktimo3 wrote:
到了三元一街跟員林路的路口是紅燈,我停下了,結果它不只闖紅燈,而且還逆向,沒錯!是逆向.
還差點撞到一家騎車的三位路人.車牌我有記,但是能怎麼處理會比較好呢?
這台車以後路上遇到就,嘿嘿,有恩就報恩了...

通通用DV錄下來 提交給環保署 跟交通警察
提報給環保署亂丟垃圾還有獎金 交給警察沒有
獎金印象中每個縣不一樣
mine406 wrote:
通通用DV錄下來 提交給環保署

哈~我們這不受理,請打0800066666公害陳情專線
不過卻時可以給地方EPB...環保局去處理
既然警政單位無法處裡,就登上網吧!

跟那位宜蘭三太子阿姨一樣,沒戴帽還夫面膜的...最後仍是以影片為證據告發涉嫌開公共危險罪了
陌生人3號^^~車友車種無國界,不分紅黃白綠牌~陌生人盃(團)為大小狼羊群同樂性質之團體~
sonett wrote:
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的...(恕刪)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
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 =" 所以採不採證是由法官自己決定...
如果說未經當事人同意...這理由是有點牽強...
賄選這東西...沒用DV搜證...是很難證明的...
呵...所以那位法官判的也是有點怪怪的...

錄影是可以成為證據...但也要看法官用不用...
當然你能提供更多證據是更好的...要搜證基本上會有難度...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sonett wrote:
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的錄影存證
是沒有法律證據效力的喔!!

這是日前某賄選官司的法官判例.....

= ="
那是你所指的單一個案吧!

難不成做壞事要錄影還要經過當事人(做壞事的人)的同意才有法律效力?
那被監視器拍到搶劫、車禍,當事人都可以說我沒同意可以拍所以沒有法律效力嗎?
吾乃陌生人8號是也! 無聊到處趴趴造的陌生人8號!! 準備開始"認識台灣"了。
sonett wrote:
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的...(恕刪)


應該是你的消息有誤

之前判不具效力是因為那是錄音 而不是錄影

錄音的話無法判別是否為本人 而又或是聲音很像的其他人

另外也無法由錄音證明 確實有收受賄賂 說不定只是講爽的那豈不冤枉?

所以那次的錄音是無效證物
你說的那條我常走,我老丈人住三元一街,我住崎頂,所以常走那山路,

說個車牌吧,哪天我經過,看到牠把牠給頂下山去,

開玩笑的,這種人沒水準,但說要制裁他們,我想也難,要求畜牲做人的事 ~難喔
偉士牌修好囉 http://blog.xuite.net/home3360/ecrire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