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機車強制險於2021.03.21到期

真的命中注定在110.4.16 直行撞上一個阿桑橫跨車道轉彎 肇事責任有3成

在肇事後過幾天收到強制險第一次投保通知 他的交寄日期顯示110/4/15還有第二次的110/4/21,小弟當下覺得沒什麼就去繳了,那時還未注意強制險到期日

直到前幾日打開監理服務APP,發現有一個"未投保汽(機)車肇事者"的罰鍰共6000元,才發現事情大條了。
小弟用自己的能力上網查詢了一下資訊
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的規定,若保險公司未依規定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於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公司仍須負給付責任。
於是
小弟用自己的腦袋解讀的意思是,保險公司沒依照規定時間在過保前三十日通知我續保的話,過保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若我辦妥手續後,保險公司仍須負給付責任。 對吧?
但小弟想問這個,保險公司仍須負給付責任,有包含我的"未投保汽(機)車肇事者"的罰鍰嗎,因為據法條保險公司應該在2021.03.21過保前30天寄出續保通知給我,但實際上是4/15與4/21寄出,還是愚鈍的我應該記住我自己強制險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