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去年在新北市騎機車時遇上一處紅燈,不想久停等紅燈便下車熄火,用人力牽車的方式通過斑馬線,到對向後再發動機車駕駛。警方見狀將他攔停依闖紅燈開單,男子不滿被罰1,800元,憤而提出行政訴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男子的行為雖是投機取巧,但移動機車並非由引擎提供動力,不算駕駛行為,撤銷原處分。對此,警政署表示不同看法。
內政部警政署在2012年9月17日的警署交字第1010133556號函釋指出,機車駕駛人在紅燈時下車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迴轉後逕騎車駛離,認定視同機車駕駛人,亦認定為闖紅燈可舉發處罰。
法官也指出,警方開罰依據的函釋前後矛盾,該函釋中指出「牽引機車進入人行道停放機車格內」,視同行人,但「牽引機車過馬路」卻視同機車駕駛人,認為這份函文沒有明確說明,自非可採。
法官更強調,如果用人力牽引機車過馬路可以算是「駕駛機車」,那沒有駕照卻在熄火狀態移動機車的民眾,豈不是都構成了「無照駕駛」?認為該函釋不合理更於法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