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各位大大
家裡有一台長輩留下的老機車尚未辦理繼承過戶
因為車種車牌具有紀念性質,盡可能想保留原車牌
已知1年內須辦理繼承過戶,否則車牌會被監理站註銷失效
而1年的期限將至,因不可抗拒因素 暫時無法於1年註銷期限前完成過戶

有網路爬文也有收到監理站通知書
「如被繼承人已完成除戶登記,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2 、33條規定,繼承人應向公
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若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內辦理,本所將逕行註銷該車牌照。」
其中有一條:
繼承義務人不能如期辦理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所申請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先予敘明。

請問這條的意思是說
可以在1年期限到期前,去辦理再延長6個月時間
也就是若辦理好延長,可以再有6個月時間來處理繼承過戶嗎?

不好意思 因為通知書 跟 打電話詢問監理所人員回答的答案不太一樣
想跟各位大大確認一下正確的答案為何
感謝各位大大.
文章關鍵字
如有不可抗因素,先不管是用誰的名字先繼承先過戶再來想辦法!!
會有啥不可抗因素????難道是太多親友搶???
格林小紅帽 wrote:
難道是太多親友搶???

又不是現金,又不是房地產,是誰想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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