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被開{在前行車連貫兩輛以上時超車}罰單,有請高手指導申訴書陳述理由...

今天收到罰單了,只有擷取畫面圖,沒有影片檔,

很確定的是,是由民眾行車記錄器擷取畫面檢舉(請看罰單左上角標紅框處),
(請益) 被開{在前行車連貫兩輛以上時超車}罰單,有請高手指導申訴書陳述理由...

而且同一日,本站車友huskyman1029,也在文山區被開一張同樣罰則的罰單,

光看拍攝車的車頭,可以確認是同一位"熱心"民眾檢舉,

如果他老兄檢舉我停機車停等區,我一定二話不說去繳罰單,(我還蠻常停的,呵!他跟在我後面一定拍的到)
(請益) 被開{在前行車連貫兩輛以上時超車}罰單,有請高手指導申訴書陳述理由...

現在小弟打算元旦連假完後,親自去裁決所申訴,陳述理由大概是....

第一 : 光看分割圖之右圖,如何確認我車右方銀色轎車為行進間或違停,
敝人記不住一個月前之行車情況及細節,還請貴開罰單位舉證(例如影片)。

第二 : 左右圖拍攝車的前車號牌均不完整,是否為同一車,同路段,或同時間拍攝,尚且無法確認,
請教貴開罰單位,寄此分割圖給敝人,想要表達之意思為何?

第三 : 請貴開罰單位提供影片檔以釐清真相,
只看擷取畫面圖,敝人完全不了解,敝人之明顯違規事實為何?

第四 : 請貴開罰單位解釋,在前行車連貫兩輛以上時超車之涵義?
讓敝人今後行車時,能了解並能不去違反此條例。

第五 : 若無影片檔佐證,則敝人只能提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請教高手們,還有什麼可以加的!

不是心疼1200元罰款,而是憑這兩張義涵不清不楚的擷取圖,就要跟百姓收1200元,會不會太兒戲了!
罰單上不是有寫"行車記錄影片檔擷取"了嘛,這樣不就代表警方手上有你違規的影片嘛...總不可能要警方寄一張光碟給你吧
違規被抓包就認了吧,每次總在那邊牽拖"熱心"、"眼紅",你自己都說自己是違規慣犯了
被抓真的剛好而已,當然你也有捍衛自己權益的權力啦,只是怕你到時候賠了夫人又折兵更加晦氣而已
你當然可以聲請附議
屆時可看到完整重現
不要被打臉後哭哭哦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smin7073 wrote:
罰單上不是有寫"行車...(恕刪)


既然在網路論壇發言了,就不會期待一言堂或一面倒相挺,

網路是自由發言天地(只要不違法),絕對尊重你的看法,

不過我說了,憑這兩張義涵不清不楚的擷取圖,就要跟百姓收1200元,會不會太兒戲了!

有影片最好,我也希望有,罪證確鑿並符合所謂--在前行車連貫兩輛以上時超車之定義,

二話不說,繳錢!

其實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
大大被開單的理由 到底我們一般小市民應該怎樣解釋?

前面有兩部車就不能超車?

是這樣解釋的嗎?????????

請大大在解釋一下

謝謝

cwang9 wrote:
其實 我比較想知道的...(恕刪)


官方條例寫得很八股,

說真的,一般民眾實在不懂此條例義涵,

我也不懂,只能很粗淺的從字面去解釋,是否表示超車不能一次超兩台,

所以我陳述內容中,才希望能有官方說法,

事實上,用這條文去罰的話,可是涵蓋了所有車輛,並非只有大重喔!

我也騎白牌,也有開車,所以才想了解,這條款的真正解釋!


好言勸你放棄!
基本這種舉發方式
就是針對大重來的
國3甲塞車從車縫過
同樣紅單一張
只要騎大型重機
你就要保庇檢舉達人別出現
騎車隨意騎
薪水就少1/10
很生氣為什麼
有人這麼樣無聊
可是就是有人幹
needor wrote:
今天收到罰單了,只有...(恕刪)


看照片已綠燈?

行進間刷卡?

若是這樣沒理由

若是紅燈還有理由說「非行進間」問題




此問題請爬站上其他帖

內有詳加說明

不幫你找了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若不用第二項

用第三 第四你也輸.......


左邊照片引擎蓋顏色是小黃?


另外拉出幾條給你參考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
執照三個月。



第48條第三項天天路上都可以看的見違規駕駛人
連警察也是這樣騎開車的啦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以上很多考駕照完全不會考!

有駕照就是護身符? 就是有規舉的駕駛? 呵呵.............


詳情可以看此帖

http://forum.jorsindo.com/thread-2447972-1-4.html

needor wrote:
今天收到罰單了,只有...(恕刪)


第一次看到這種罰則!


如果台灣的道路駕駛像日本的駕駛守規鞠一樣!

道路品質也一樣!

結果感覺粉向東南亞國家!遇到沒品的機率粉高!

機車行車記錄器不普遍的原因!讓違規的汽車視若無睹!

問題有時常常會有陷阱讓你跳


個人對條子印象粉差

還要繳稅養他們!

如果很明顯的違規!就心服口服去繳吧

那種躲起來偷拍!行車記錄器檢舉的!光速馬上就收到罰單!

全國巷弄紅線停車!少說幾百萬台!有聽說粉勤勞拖吊嗎?

晚餐時刻買晚餐把自己當機車隨便臨停並排!雙線到雙黃線道耶!條子好像都沒看到似!完全無政府狀態!

每天上班一堆硬擠機車道的!車禍的元凶!

汽車左轉區佔用直行道的!

雙線道禁行機車卻公車停靠或貨車卸貨

道路交通有粉大整頓的空間!

政府向你要錢粉有效率!還不能拖!

要拿回自己的錢或爭取自己權利時可能要搞粉久!








needor wrote:
今天收到罰單了,只有...
光看拍攝車的車頭,可以確認是同一位"熱心"民眾檢舉,(恕刪)

熱心是合法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
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並且合理,原因是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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