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前輩,小弟在去年5月賣了一台09年出廠的黃牌510CC重機給一位消費者(簡稱A),之後也順利交車給A,事後約3個禮拜A跟我說車子有問題,不好發動等等,雖然買賣合約書上有註明現況交車,但基於A是重機新手,所以我幫A把車載到朋友介紹的車行維修(簡稱B)。
我還親自開車去三峽幫A載車到基隆B的店裡維修,B說需要換的零件他會換,可以修的部分他會幫我修理(畢竟車已經售出一陣子,不希望花太多錢幫A修車)。我也答應幫忙幫A出一半修車費用。
第一次修車費用為2萬,車修好我自己就先匯2萬給B,並交代他A來牽車時要跟A收1萬退給我。(因為怕A耍賴不付款,所以我連A的1萬修車費也先付給B車行了)
車修完後B車行確認車子都沒問題通知我請A去牽車,A過了兩個禮拜去牽車,牽到車後A剛上路不到30分鐘水箱就破了,引擎部分好像也炸掉了,車子也不能騎了馬上通知B來處理,B又將車拖回車行修理。
又過了一陣子,B傳給我一份維修單金額為29000,B說扣掉我第一次維修他幫我代收的1萬,我還要補他19000。
整件事情我覺得不合理的是,第一次維修付了2萬,你答應我車會修好並且可以正常上路,結果維修沒完全修好,一上路就炸引擎,又修第二次的2萬9還要我買單,現在打算走法律途徑,請問前輩我該怎麼做,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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