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ies405 wrote:我沒見笑,就是覺得好笑,還勞您告訴我慢車道車寬,快車道不宜?....您說糾正我的錯誤,卻又說沒指那是慢車道,這不是見縫插針的文字遊戲? 你嘛勒幫幫忙我很久前在別棟樓就說那裡是路肩了因為線寬15公分懂了沒?跟你講慢車道要寬2公尺以上不代表我認為那是慢車道給你一個正確的資訊而已瞭嗎?
alex1790kimo wrote:我看了柯小希的回應後,我想,他的意思只是要說明,法規上,慢車道要超過2公尺,但並沒有說小妹妹走的是慢車道,也沒有說那裏是慢車道,就好像我說,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但跟這個事件一點關係也沒有,所以他的回答跟這個議題也是沒有關係的。 你懂的好像在七嘴八舌區有看過你出沒
一樓的分析很好,國外遇到行人要過馬路,是雙方車輛全都要停下來禮讓的! 不管你甚麼路權不路權!台灣真的不一樣,我剛剛在斑馬線綠燈要過馬路已經過了一半了,一台左轉車沒注意路況,差點撞到我,還一直猛青我。台灣人 家庭教育 社會教育都是大失敗! 馬路上一堆這種人!
很巧, 我也很喜歡探討路權, 先聲明, 非專家, 也無關道德面, 發表個人淺見,尤其暫時先忽略車禍之後所犯的刑法傷害罪, 單純談交通事故1. 小女孩違規穿越雙黃線, 我判斷, 她根本沒有路權, 她不該出現在該處,該處為快車專用道, 行人無路權2. 重機有完全的路權, 但此交通事故本身他恐怕脫不了罪重點來了, 路權無法過度解釋, 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 不全然跟路權有因果關係, 繼續3. 若有辦法證明該重機有超速, 或者合理懷疑重機有超速, 或者沒有保持行車距離4. 即使該重機完全沒有明確違規可以裁罰, 法官也可以輕易的判定, 此事故的肇因雙方皆有部分責任, 法官可以輕易的產生 "心證", 該重機騎士 "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事故5. 用反證可以推論(4)成立: 只要雙方有一方注意, 該事故即可避免6. 用普通經驗法則, 也可以輕易推論(4)成立, 因為一個小女孩站在馬路中央,接著衝過來, 重機騎士怎可能沒注意到, 並且減速或者閃避7. 注意, 法官裁判時不一定要採納行政觀點(也就是交通法規), 可以只單純採納因果關係所以, 回到路權小女生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快車道上, 如果我是法官, 我會認定這是事故主因, 至少要擔負51%的事故責任! 剩下的比例就歸於重機騎士路權之外, 最嚴重的, 重機恐怕民事賠償之外, 要面臨不少的刑事訴訟, 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也許雙方可以和解, 但像是遺棄罪如果成立, 就完全躲不過 ...看了我以上分析會難過者, 拍謝,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 此事件若有悲哀處, 也許南投檢察官急著想促成雙方和解, 以和為貴, 該譴責的, 在此以上只是小弟淺見
jrc1234567 wrote:分析根本是錯的,撞擊點是在慢車道上(也就是所謂的機車道 )哪裡是路肩.............. 明明就只有雙向兩線道哪來的慢車道?? 機車道??騎士發生撞擊的地方,應該是在所謂的"路肩"吧都已經在住宅門前了
柯小希 wrote:你嘛勒幫幫忙我很久前...(恕刪) 所以我認為那裏是路肩在你的結論裡何錯之有?你卻說糾正我的錯誤?我沒寫慢車道的規定就代表我不知道?這也是你個人的判斷不是?15公分,從影片我看不出來,所以我沒寫,我不寫我無法判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