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是那麼愛表現正義,那我期望,關於楊淑君亞運失金牌一事,可以有人持續關注並支持下去,台灣群眾的記性都很差,不要只是上網看到有可砲,可發洩的Subject,就衝了.
It seems the world we live is very sick, sad to say so, what's wrong with the Taiwan environment?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因此,依照該條第十款規定,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會被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兩百元以下罰鍰。
依據-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 十四 條 違規佔用路邊停車場專用停車位者,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停車場管理人員發現有違規佔用專用停車位者,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依法令來看呢,管理員錯得離譜了,他應該負責管理與監督的!
至於樓主,別動氣啦!大家一起長長見識,下一次,或許我們都該婉拒然後等一般的停車位的!
不過說來好笑,既然等一下萬一有身障朋友開車來他會另外想辦法,這個辦法....怎麼不現在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