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dera wrote:
這個問題的關鍵點,
在於踹人!!
車禍天天有!
重機也不是第一天撞到人!
哪有像這件事鬧這麼大的???
能夠把事故部份:雙方有肇責
事故發生後踹人:騎士負責
分得清楚的人不多
黑色逆襲 wrote:
所以這根本不是重車族群問題,是個人行為問題。
推黑大的觀念,只可惜有這個觀念的人不多
黑色逆襲 wrote:
更何況是埔里市區,十幾年來班馬線?雙黃線?那邊開車 走路 騎車的有百分之一能遵守
就要偷笑了。
更不用說過年節去市區看,雙併停車算什麼、三併四併 逆向的還不是一推,這!!!
怪誰??
平常違規習慣了,發生事故時,腦袋冬烘的鄉民自然不少
isdera wrote:
如果是當地有頭有臉、刺龍刺鳳、身高190、體重過100KG的被撞,
不知道那個重機騎士怎麼處理???
人性問題,欺善怕惡;騎士可能這樣,里長又未嘗不可能呢?
3065 wrote:
還沒聽說過有哪個有頭有臉的人,會踹被他撞倒的小女孩,邊踹還邊問候她媽媽
沒聴說過只是您不知道罷了
未走天橋肇禍拘役15天
52歲劉姓婦人違規穿越馬路,與超速行駛的張姓少年機車擦撞,兩人都倒地受傷,互控傷害,婦人辯稱肇事地離天橋遠、穿越馬路很正常,但板橋地院法官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設有人行穿越道及人行天橋處100公尺內不得穿越馬路,婦人有天橋不走闖馬路與少年超速都有過失,判婦人拘役30天、減刑為15天。
判決書指出,劉婦在1月18日下午2時30分行經板橋市中山路二段,逕行穿越道路,在車陣中穿梭,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超速行駛的張姓少年機車,致少年煞車不及撞到而人車倒地,少年右側肱骨骨折、顱內出血,劉婦的前手臂也骨折、腿部挫傷及骨折。
劉婦與張姓少年互控傷害,劉婦坦承未走行人穿越道及天橋,逕行穿越馬路,是因為肇事地點距離天橋與人行道有點遠,穿越馬路應屬正常;但法官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穿越地下道,不得在其100公尺內穿越馬路,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或三快車道以上的單行道,也不得穿越道路,而肇事地點設有行人穿越道及人行天橋,道路中央也有分向限制線、即雙黃實線,因此劉婦確實違規穿越馬路,有過失責任。
法官認為,根據台北縣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劉婦違規穿越馬路與張姓少年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同為肇事原因,判處劉婦過失傷害拘役30天、減刑後為15天,另張姓少年亦涉過失傷害罪部分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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