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第 99-1 條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
示行駛。
條文
名 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
第 190 條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本標線之線型為白實線,線寬十公分。但機器腳踏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道
上者,得採用線寬五公分。
小型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停放
線,設置圖例如下:
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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