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上國道淺談個人想法


ctk2144 wrote:
如果在論壇上丟幾個問題就可以讓政府修法+開路權,只能說太天真...


呵呵 您真以為大家在01這裡嘴砲是為了上街頭啊?
又跑偏了...
應注意能注意當然應注意,
"而不注意"反而需要合法方舉證"不能注意",

例如前方明明沒東西,突然有人滑到你車前(或有大重從信賴原則以外的地方鑽出來),
死命煞車還是來不及,
此時沒影像紀錄,就...無法舉證...就得分攤肇事責任。

我同意試辦喔,
但建議試辦期間三個月延長到一年(不然假乖或忍著不上,試辦過了就過了=_=),
逐步對現況修法。

贊成低速時可以行駛車道分割+1,
但目前還沒立法。

katana057 wrote:
例如前方明明沒東西,突然有人滑到你車前(或有大重從信賴原則以外的地方鑽出來),
死命煞車還是來不及,
此時沒影像紀錄,就...無法舉證...就得分攤肇事責任。


呵呵 這樣汽車駕駛就會被重機家屬玩死了

一定要全面鴨肉免責,才可免去爭議


國道壓肉免責草案 wrote:

國道壓肉免責草案

1. 依全年日落時間,日落前一小時無特殊狀況,車道前方既成意外事實的鴨肉有責
除外,雨霧路段一律無責

2. 依全年日出時間,日出後三小時內,車道前方既成意外事實的鴨肉無責

3. 任何突然橫跨車道噴飛鴨肉無責

4. 任何後方、左右方、上方、下方,只要非車道前方的既成意外事實,鴨肉一律無責

5. 隧道內任何壓肉情況無責 (可議)

6. 前方車道行駛間的重機突發意外人車分離後保持在原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鴨肉有責
除外,日落後免責,因前方重機突然摔車,可能黑到看不到小小的車尾燈

7. 其他事項待補充
Johnny_depp wrote:
呵呵 這樣汽車駕...(恕刪)


台灣很奇怪的地方在,
明明有個"無罪推定原則",
但只要辯方有提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就反而是合法方要舉證"不能注意",
而不是辯方提出對方故意不注意的證據。

Johnny_depp wrote:
呵呵 這樣汽車駕...(恕刪)

如果現在啟用你所列出來的條款,你覺得會有多少小客駕駛附議?
katana057 wrote:
台灣很奇怪的地方在,
明明有個"無罪推定原則",
但只要辯方有提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就反而是合法方要舉證"不能注意",
而不是辯方提出對方故意不注意的證據。


法匠的世界,這也是沒辦法

道路糾紛照路權切割責任最好

當然我們不是反對去細查刻意違法製造有路權但侵害他人的行為 不過怎麼樣法律都是要負責去證明我有犯法


如偶去一家店逛出來,沒有監視器,事後老闆去警察局報案說我偷東西,還要我拿出證明說我沒有偷東西,這什麼鬼啊 哈哈
ctk2144 wrote:
如果現在啟用你所列出來的條款,你覺得會有多少小客駕駛附議?


問這個在嘴砲上就沒意義了,偶無法回答其他人的主觀答案

可以做個campaign 調查


另一棟樓之前偶所做的統計

支持鴨肉免責

=======================================
Go car -人被撞死了,不要以應注意而未注意來審判

咖灰加奶 -再加一條:3.人被撞死了 因他造成的財損 家屬還是要賠償常看到兩輪造成的車禍 卻因為掛了 四輪只能自認倒楣

acelucifer -我只希望 前方重機萬一事故後 後方來車不會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黃金條款

ez111111 -國外已開放的國家他們可沒有 " 應注意而未注意 " 法條想上國道請先簽下放棄同意書同時還要加保保險

vonyi -台灣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法條外國沒有

rukawa768815 -結果還配法官判應注意而未注意賠了三萬多,扯不扯

sadima69 -要上高速可以~~先把 應注意而未注意 刪掉再說吧

法客 - 在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聖旨廢除前

吳小胖1229 -如果鬼島沒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鬼島沒有恐龍法官的話

dennis10 - 再來個應注意而未注意,後面倒楣的,下半輩子就毀了。

LIKE-SEIKO - 別想的太美好 台灣的 歪理天條 應注意而未注意

arthurlife - 島法律始終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帝王條款

霧裡來看花 - 再來個應注意而未注意

aronyang - 個人贊成重機上國道,但請先把過失致死及狗屁肇責比做個修正,修法修法,要修的是這個法。

not for sale - 要先修法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 真的很要命 我個人試過一事

Johnny_depp wrote:
問這個在嘴砲上就沒...(恕刪)


現在事故已經都以雙方路權做為責任判斷,近二年來判例還有再出現"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模糊地帶嗎?是否有夥伴能提出自己這二年遇到的判決書證據可參考?


zzzrrrzz wrote:
現在事故已經都以雙方路權做為責任判斷,近二年來判例還有再出現"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模糊地帶嗎?是否有夥伴能提出自己這二年遇到的判決書證據可參考?


假設若已經沒有這種模糊地帶所造成的困擾

那直接修法不是皆大歡喜? 呵呵

不修法的理由是?

jorgelorenzo wrote:
個人反對重機上國道,自己不要命至少不要帶衰其他人
挖~~~~~~
要上國道的時候,不是都說重機有多安全多安全
那生死令簽下去有簽和沒簽沒差別吧?反正也不會出事不是嗎?
怎麼要你簽的時候理由這麼多?連謀殺都可以搬出來說了
簡單說,怕死就不要上國道,要不然就開車上,重機硬要騎上出事又想帶衰別人是怎樣
跳針到已經要受不了了

幫您的文改一下, 覺得合理的話你要不要先簽一下? 器官捐贈同意書也順便, 感恩!
(您可能從來不騎重機, 但可別說你也從來不走路哦~~)

個人反對行人走在馬路上,自己不要命至少不要帶衰其他人
挖~~~~~~
要走在馬路上的時候,不是都說走路有多安全多安全
那生死令簽下去有簽和沒簽沒差別吧?反正也不會出事不是嗎?
怎麼要你簽的時候理由這麼多?連謀殺都可以搬出來說了
簡單說,怕死就不要走在馬路上,要不然就開車上,行人硬要走馬路出事又想帶衰別人是怎樣
跳針到已經要受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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