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ny_depp wrote:
easy! easy!
國道鴨肉免責偶們跟網友們已經討論到爛了
稍後提供您連結及重點讓您參考
應注意而未注意有過失, 個人認為是正確的
但是如何定義"應注意"才是重點
超乎人類反應能力, 無法適當處置的意外情況, 的確是該排除的
還有, 立法要公正, 所有人都該一視同仁
撞到重機, 就想免除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
撞到別種車, 或自己被別車撞, 就又是另一套標準
根本就是一種岐視
TaipeiKing wrote:
幫您的文改一下, 覺得合理的話你要不要先簽一下? 器官捐贈同意書也順便, 感恩!
(您可能從來不騎重機, 但可別說你也從來不走路哦~~)
個人反對行人走在馬路上,自己不要命至少不要帶衰其他人
挖~~~~~~
要走在馬路上的時候,不是都說走路有多安全多安全
那生死令簽下去有簽和沒簽沒差別吧?反正也不會出事不是嗎?
怎麼要你簽的時候理由這麼多?連謀殺都可以搬出來說了
簡單說,怕死就不要走在馬路上,要不然就開車上,行人硬要走馬路出事又想帶衰別人是怎樣
跳針到已經要受不了了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