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不在重機,在於撞人後"繼續傷害"的行為,護甚麼行,這是正義的問題,跟重機無關


saxo10330 wrote:
就像在桃園火車站前的地下道,不走的還是不走,不走的那些人如果有一天走地下道了,那也是看到警察在抓,所以路權就留給法官去拚吧....(恕刪)


地下道早就被徹掉了啦~
現在想走也沒機會了~
天橋和地下道是台灣交道史上兩大失敗的作品&敗筆。
為什麼就是有人一直在鬼打牆~~~~~~~

明明就是在討論"踹兩腳"~~~~~~

阿模你訴外星倫喔~~~~~
以當爸爸的心情
看到這樣真的好心疼
對於說重機不實用的
我只有一句話[夏蟲不可語冰]

cokecolatw wrote:
只有政府官員信就算了...(恕刪)


唉 我也不懂
機車就是機車
汽車就是汽車
其實我想他們不是不懂 而是心想:管你的 你就是不能發揮你體機小的優勢!
禁止酒駕 禁止紅燈右轉 禁止停機車等候區這些都遵守的非常不甘願
反而是"重機等於汽車"這種指鹿為馬的規定贊同的五體投地

我就是真的是買來通勤用的
只是想在通勤的時候 也能享受重機的樂趣
而且我覺得重機很帥 又有比較完整的路權(不等於汽車路權)
而且我愛機車 但是我不想玩速克達(因為跟小屁孩一樣)

今天騎車騎的超規規矩矩的 希望大家能用行動來證明...

猴子爸 wrote:
怎麼看都是重機和騎士...(恕刪)


哈哈 那也是人的問題阿
還是說騎重機的撞到人都"必須"去踹人
開車的當然不踹人 都掏槍掏棒了
速克達的可能從車箱拿出書本來打人

locoma2008 wrote:
如提請法官大仁明察"...(恕刪)
其實這事件要用交通肇事責任歸屬及打人傷害兩部份來處裡.不可合在一起.在交通肇事責任歸屬方面要先釐輕是哪方要負的責任最重然後做交通事故條例來談賠償合解.這部完後就在往重機車主起身踹女童方面另個案處理.這部份不可和交通事故合在一起.......重行機車沒罪.是車主個人的操守與道德.要不然那些喝酒開車撞死人的.要讓我們背黑鍋嗎.那每輛開車的啟不是變的很惡劣嗎?ˉ

kevin4955 wrote:
以當爸爸的心情看到這...(恕刪)


別說當爸爸了
我妹妹五歲 我看到也很心疼
真不懂他怎下的了手?

唉喲 wrote:
看到大家爭論不休.....(恕刪)


其實想想你說的也不是沒有道理
這樣讓他過去感覺是製造危險 堵塞交通而已
行人應該等沒車在過去才對

但是踹人又是另一回事了...

猴子爸 wrote:
我印象中~似乎有不可同線道超車和並騎的規定!!
電視和電台都有宣導!!但是只有說明不可同線道超車和並騎
並沒有說在所有道路或是只有在快速道路上受此限制??
如果所有道路都適用.....(大型重型機車是同小客車的法規)(恕刪)


您說的沒錯,電視台有宣導不可並騎及同道超車
但是實際法令上僅有快速公路(紅色盾牌標誌)及高速公路才有此規範。

小弟從FB社團上看過一張公文及錄影檢舉資料
一台汽車在台北市的快速道路上硬從旁邊超車,而被社團車友檢舉。
結果收到的回覆則是非快速公路,並無罰則
事後有車友翻查資料,確定只要保持安全車距,則可以同道超車,且所有車輛皆同。

唯一的差別只在於,大部份的車道,都只能容下一台汽車,而機車可以兩台行駛。
因此若是有機車行駛於車到外緣,另一台機車可保持安全距離的情況下,使用車道內側超車。
當然,若是車道夠大,汽車亦可超車。
菜鳥爸爸進行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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