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jerry999 wrote:
不對喔,
第四條規定意旨,
是只受法律規定的限制喔,
並沒有提到規約可以限制。
沒看第五條?第3 條第十二項?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這不叫規約可以限制專有部分是什麼?都幫你劃紅字了,卻只看到第4 條

法規要上下融會貫通,模糊之處還要參考實行細則和政府解釋函。再有疑義就是上法院。不服判決就是上訴...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的第4條是(私權保障)原則,5條叫例外(因公共利益而限制私權)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就是法律(法、律、條例或通則都是法律),其規定專有部份要依規約使用就使得規約對專用部份有法律約束力。這個能想通吧?
見56樓釋憲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