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jerry999 wrote:
不對喔,
第四條規定意旨,
是只受法律規定的限制喔,
並沒有提到規約可以限制。

沒看第五條?第3 條第十二項?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這不叫規約可以限制專有部分是什麼?都幫你劃紅字了,卻只看到第4 條
法規要上下融會貫通,模糊之處還要參考實行細則和政府解釋函。再有疑義就是上法院。不服判決就是上訴...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的第4條是(私權保障)原則,5條叫例外(因公共利益而限制私權)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就是法律(法、律、條例或通則都是法律),其規定專有部份要依規約使用就使得規約對專用部份有法律約束力。這個能想通吧?
見56樓釋憲解釋
Ace.H wrote:
沒看第五條?第3 條...(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法的名稱,
是在那一條授權呢?
還是把授權的法條提出來,
會直接一點。
記得,我是指停車位的部份。

解釋文?
那一個解釋文有說,
社區得以規約來限制屬於專有部份車位之使用、收益方式。
所以我就問你啊,你看到哪個案例是可以用規約去限制專有部分的,拜託提供給我看,
只看第15條請問第4條是直接忽略嗎?
要案例給你看,用規約去限制專有部分,
自己看案件的釋函怎麼寫,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2.23.北市法二字第09330142700號函
不要把規約的權力無限放大

Ace.H wrote:
共用就不用說了吧!共用部份使用管理權本就在管委會。
把第15條再看一次,只說專用嗎?還是專有部份也要遵守規約?

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15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Ace.H wrote:
上法院前不用先惦惦法(恕刪)


因為道理很簡單
停車場糾紛聽了不少啊
有告贏的也有告輸的 這根本沒什麼特定標準

像是有大樓限定停車位只能給住戶使用 有住戶把專有停車位有獨立權狀賣給社區外的人
結果社區外的人要進來停 管委會不給停 這情況在我有印象的案例中就有兩個不同判決
雙方也都會聘請律師引用一堆法條來讓自己說法站得住腳 最終還不是由法官決定
為此告輸的管委會還立規約來 放寬讓外面社區的人進入停車場的標準

也有那種專有停車位堆放雜物 互告的結果也是兩種不同判決

所以告贏告輸
1.看自己肩膀有多硬
2.看自己聘僱的律師有多厲害
3.看自己時間跟錢有沒有很多 面子重要還是 時間金錢重要

法條 規約 都只是用來佐證自己的立場正當性 並不是唯一標準啊

如果單看樓主案例

我的立場是 打好社區關係自然就會開放 不需要爭辯也不需要打官司
硬要走法條 累的是誰 輸的是誰 誰說的準呢?
真惹怒管委會或者其他住戶 估計也可以準備搬家了
我就不信每天有仇視自己的鄰居和管委會 住起來會舒服嗎?...
搞到後來神經衰竭 疑神疑鬼 覺得房子問題什麼都是別人搞你

當然 不是自己的房子 只在旁邊出告不告的意見 是不痛不癢的事情
因為承受後果的人是樓主啊
貓老闆
5007382 wrote:
所以我就問你啊,你看到哪個案例是可以用規約去限制專有部分的,拜託提供給我看,

案例太多了吧?幾乎所有的大樓都有獨立產權的車位(狀停跟增設),使用約束都是一體用。
法源都是管理條例第15條。我住的大樓也是一樣,約束是對所有車位,沒有分別。
你對管理條例第15條有意見,應該提釋憲是否違反憲法第15條吧!
法院判例是不管輸贏,爭論和判決文都在約束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不是可不可以規約約束。
這不表明,規約是可以約束專有車位使用的,只是要符比例原則?(若不能約束,跟本連比例原則都不用談了)
對本樓主案例,我的意見也是,上了法院機會各半!
我也沒鼓勵他上法院(樓主連社區這個規定的理由都沒說,機會各半己經是很客氣了),就是搞清楚是規約限制還是管委會決議,理由是什麼?溝通可以解決就是溝通。見我9樓貼文

5007382 wrote:
只看第15條請問第4條是直接忽略嗎?

我有忽略嗎?兩條再加第5條都一起貼了好幾次。
是你只看第4忽略第15條吧!
還跟你解釋,法律怎麼看,第4條是原則,第15條叫例外。很多法律都是這樣訂的,有原則再列舉例外。釋憲也都是這樣解釋(不能只看財產權保障而無限上綱),還不夠清楚嗎?

其實真的不用太深入討論文字,僅就字面上的意思去看就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乃是社區公設空間及專屬(非專有)空間和出入人員管理法則。
內文中比較常有討論的在於停車管理辦法,既然是停車管理辦法,就針對車輛去討論,不要再去討論專屬或公有了,爭論不完。
文主應該在區權會時(不管是自有或承租)提議討論,針對停車管理辦法去爭取或修改規約。
停車位通常是單一車輛(四個輪子),所以要變更成一車一機,真的很難,除非多數住戶都跟你有相同問題,這提案才會通過。另一個辦法則是一車位改成停二台重機(因為同樣是四個輪子),這比較合乎常哩,空間也剛好足夠!
至於空間內要擺放雜物,則是以不可燃及少量可移動物品為原則,也不可雜亂,所以多數住戶都是一車輛+一孩童單車居多。
以上是多數社區常遇到也很容易通融的管理辦法修正,不要去跟管委會吵專屬之類的(你自己去當主委看看就知道為何)。
何謂專有,就是建商在建築物上有一個獨立空間給區權人使用,通常這個專有是其它區權人無法使用的空間,例如在樓層中的花台/平台之類,其他人要去要經過區權人的住家才得以到達,所以這才叫專有。

只要大家都可以經過的專有空間,通常只是專屬(購屋時的停車位),那就受制於大廈管理辦法(規約)。
有的案例可以成有的案例不可成,就在於專有 專屬的不同性質。

至於獨立產權停車位,只要區權人會議有明文規定,就算你要給外人使用通常也是輸,因為外人要去停車場就要經過公設空間,請問社區要是有限制你要如何給外人進入(除非區權人每次帶領進出停車場)。
而且獨立產權停車位要外售,也要優先賣給社區鄰居,無人購買下才可以開放出售給非區權人。

以上的建議給你參考一下~
jack1970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乃是社區公設空間及專屬(非專有)空間和出入人員管理法則。

專屬(非專有)<-專屬(非專有)是指什麼?約定專用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條就把管理象和範圍講得楚了: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並沒有設限於公設空間或約定專用(假設你說專屬是約定專用)。
Ace.H wrote:
專屬(非專有)(恕刪)

你看你的權狀坪數要是含車位,就是專屬空間,也就是你個人使用,但是別人也有機會使用(承租)。
要是你家外陽台旁有個很大平台,但是不在你的權狀內,卻只有你有辦法使用,就是專有(但是這是公設面積)。
為何專屬和專有都要被規約規範,但是定義卻不同,主要在於是否大眾可以用到為區別。
專屬 你跟別人都可以用,專有 只有你可以用。
但是都屬於公設空間,就算是獨立產權的車位,因為要使用到車道空間,這部分是公設,所以自然也要被管束。
建議在區權會時提出你的需求,問問大家意見,讓多數人可以理解這提案是合乎大眾的。
jack1970 wrote:
你看你的權狀坪數要是含車位,就是專屬空間,也就是你個人使用,但是別人也有機會使用(承租)。
要是你家外陽台旁有個很大平台,但是不在你的權狀內,卻只有你有辦法使用,就是專有(但是這是公設面積)。

拜託,可以用正確正式的名稱嗎?
獎停、增設就不說了。法定車位登記的方式,不同時間點是不同的。就叫法定車位,大家都懂,不好嗎?
>家外陽台旁有個很大平台,但是不在你的權狀內,卻只有你有辦法使用,就是專有
這叫約定專用,要簡稱也是專用,不是專有。專有,是指區分所有權的範圍。權狀裡登記的所有權是100%。(看一下管理條例第3條第四項的定義)
你說的陽台旁有個很大平台,我想你要說是別人家(或公設建物)的屋頂平台。那在權狀裡沒有登記,但仍可約定專用。(通常建商把專用權也拿來賣給承購戶,約其它樓地板單價的1/3)
我國中的時候,迷上motley crue 重金屬樂團,你知道重金屬樂團的標配就是哈雷機車.
motley crue 還把哈雷機車的聲浪放進他們的單曲 Girls Girls Girls,哈雷機車的聲浪是有專利的,
但是沒聽說哈雷機身有打算跟該樂團抗議,因為以該樂團80年代的聲望,哈雷根本賺到,很多人就是看了搖滾樂團名利雙收,整天玩不完的女人,再不濟也買台哈雷過過乾癮吧.

只是,我從2007年買了紅牌,今年終於賣了. 玩重機10多年的心得
紅牌重機在台灣,實在是吃力不討好的興趣阿

很多玩重機的車友,玩到後來,最後還是回到白牌。搞一台精緻的白牌,例如monkey, Honda CBR250 RR
省的受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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