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妹要去遠處的紅綠燈過馬路 ?

樂見一堆幼稚的人盡量護航重機屆,越多人想坳就導致更多人反感甚至再上新聞版面,等路權甚至某些權益限縮時,這些幼稚的人都幫了不少忙。慶幸自己沒有再買重機,因為騎在路上已由旁人羨煞變調為招人唾棄。....這些人真是幫了不少忙....澆熄我在台灣的重車夢
p620329 wrote:
樓主是好心我知道,但...(恕刪)


今天如果是砂石車撞到小妹妹~~七天後你才有辦法跟她解釋路權!!

台灣違規的人多~~行人更該注意自身安全!! ( 現實就是這樣子 )

出了人命~人家不對頂多罰錢或抓去關~~~小朋友的生命換的回來嗎??

但踹人真的就...........誇張了!!

也讓很多人不看不下去~
世界是一本書 而我們只讀了幾頁
交通部 74.6.3 交路字第一一0六一號函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四條第二款之「在禁止穿越或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不得穿越道路。」其「在禁止穿越......之路段」,除同款之設有劃分島或護欄或同條第一款之設有行人穿越道或人行天橋或人 行地道之附近路段外,應指依「道路交通標準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七十條設置有禁止行人通行標誌或第 六十三條專行車輛標誌路段而言。非上述路段,即屬同條第五款之「......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

二、至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四十條之分向限制線及一百四十一條之禁止超車線,係僅及於車輛

依交通部函示所解釋,禁止穿越之路段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 條第 2 款之設有劃分島或護欄,或同條第 1 款之設有行人穿越道或人行天橋或人行地道之附近路段,以及依「道路交通標準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70 條設置有禁止行人通行標誌或第 63 條專行車輛標誌路段。
車道線不是用來規範行人的

交通部82.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

行人有優先通行路權保障:
法令對於汽機車駕駛者課以較多的注意義務,用以保障相對弱勢的行人。
依據民法第 191 條之 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埔里中正路沒有劃分島或護欄, 該路口也沒有禁止行人通行標誌, 或專行車輛標誌
唯一有問題的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法規是要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 回推100公尺的範圍
人行道有寬度和長度
這個 100 公尺 的起算點為何 ? 由"行人穿越道"上的那一點開始算起 ?

"範圍" , 依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 解釋為 界限、領域 例如 勢力範圍、活動範圍、知識範圍
此為規範行人之行政命令 ,在此處, 範圍也應解釋為 行人行走的範圍, 而不是直線距離
能以直線最短距離行進, 應該是鳥禽類, 不是人類

直線是最短的距離 ,但是行人步行的路徑, 通常為曲線,以拉直線最短距離,測量100公尺, 顯非合理.
此100公尺範圍內,如何界定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 , 是整座建築, 又以何處為起算點 ?
行人要穿越道路, 是安全穿越完成, 稱為穿越道路 ?
還是只要腳踩上斑馬線, 即稱為穿越道路 ?

依據南投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路肩也是道路的一部份
請注意
中正路兩側是沒有騎樓的 , 也沒有鋪著地磚的人行道
行人必須和慢車共享路權的

由商店出來,就 走進入道路(路肩) +再通過路面, 到達對街路肩, 走出對街路肩範圍,才離開道路 , 全部完成才稱為"穿越道路" 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34條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小妹妹踩在雙黃線位置的後方, 是鐵皮圍籬,她不可能由鐵皮穿出, 由此處穿越道路, 並不合理
因為 她是由 7-11 出來, 踩上路肩之時, 已經是穿越道路的起點

當時, 7-11前方是否有臨停,或巷口是否有車流, 阻礙其由100公尺範圍外穿越道路, 也應查明
另,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34條二款所稱, 此 3 公尺如何起算 ?

要說此路口不能穿越 , 說此處是在埔里信義路人行穿越道 100公尺範圍內
只有85公尺由何處為起算點 ?
班馬線長度 15 公尺
左側量 85 米 , 右側量就有 100 米
條文中的其"範圍"又所指為何?
同樣都是斑馬線 , 何以不能由, 安全抵達對街, 之班馬線最遠端為起算點 ?

若以最近直線距離的 85 米, 只是走到斑馬線的邊緣, 並未"穿越",
這和"行人穿越道路" 的前題是不符的.
要走 100 米以上, 才能算的上穿越

必須提出"合於法條上說法" 的起算點 "計算方法"
那騎士好像是重車族的
很理所當然重車族都會那樣
那騎士好像是台灣人
很理所當然全台灣人都會
不要說你不會 不要說那是個人行為
只要你是台灣人 就是會
不要找理由牽拖

Thunder.lu wrote:距離事故發生地點最近的信義路口行穿線大約85公尺,按照規定,在設有行穿線的路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就是不可以在行穿線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馬路。...(恕刪)


我也不知道你為什麼可以一直跳針85公尺,車禍地點距離班馬線仔細量是超過100公尺,已經有很多大大貼出來了。

一堆人搞不清楚交通法規就扯東扯西的
建議發言前先瞭解一下
避免雞同鴨講
herblee wrote:
交通部 74.6.3...(恕刪)

渡個假回來 又看到你在...

拿過時法規的過時函釋來說?(甚至拿函釋來推翻法律)

這叫張飛打岳飛?

還是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再來
每天要行經此處的當地人也說不到100公尺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7&t=3169807&p=4#41379364

小妹妹被撞的那邊就是個 T 型路口哦

參考黃色網格線的位置


Google 街景圖與位置圖






這是 T字路口


人生就該好好的玩 !
那就問問那些說100以上的
是用說的還是用量的?

原來客觀指出車禍對錯叫護航啊?

還有
現在的人交通法規知識真是有夠貧乏
車禍與法規討論可以移至動研七嘴八舌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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