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影殺手 wrote:
〔即時新聞/綜合報...(恕刪)
台灣的法官沒有想像的恐龍,台灣的記者沒有想像的老實。
底下路人點出了重點,是否有超速?
1. 黃燈未減速硬要過(黃燈於停止線前亮起應該減速,過了停止線亮起才是加速)。
2. 超速,如果沒超速,那個阿伯應該頂多住院觀察。
3. 以上兩點如果都沒犯,那應該真不用陪。
Wei DA Chen · 在保密擔任物流士
簡單說就是1.被認定速度不慢, 2.[車鑑會]沒有看過影片.很多人常說超速沒關係,但是出事就會被拿放大鏡檢視了.經承辦員警至現場測量,南京東路停止線距離十甲路路緣邊線,約為5.8 公尺,肇事後車輛停止位置之車尾處距離上開十甲路路緣邊線,則為3.6 公尺,是加計車身長度4.2 公尺,足證被告肇事後車頭的位置,距離南京東路停止線為13.6公尺(計算方式:5.8 +3.6 +4.2 =13.6),此長度再扣除斑馬線之寬度3 公尺,以及路口停止線距斑馬線之長度約為1.3 公尺,即可得出,被告於前揭斑馬線前緣撞擊被害人後,仍向前行進約9.3 公尺(計算方式:13.6-3 -1.3 =9.3 ),此有員警黃豊足於105 年12月7 日之職務報告2 份及檢附之現場圖、丈量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6 至120 頁),自堪信為真實。準此,倘被告於撞擊被害人之瞬間,隨即開始踩煞車者,其在有被害人所騎乘之機車阻擋於前,此觀刮地痕長約6.2 公尺即可得知,即除車輛自身之煞車系統外,外界亦存有相當阻力之情形下,猶向前行駛達9.3 公尺才煞停,顯見其車速非慢;何況,被害人遭其車輛撞擊後,係被拋上被告車輛之引擎蓋,再撞擊擋風玻璃上,而後始行摔落於地,有本院以電腦系統格放擷取之監視器畫面在卷為憑(置於卷外),本院固無從僅以上開客觀情狀,據以準確判斷被告於案發時之具體車速,然其於前方交通號誌業已轉為圓形黃燈後,不僅未減速做煞停之準備,猶有貿然快速通過路口停止線之舉,至為灼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車速僅有20至30公里等語,要無足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