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KS wrote:
Agree. Agree.
有人要跟嗎?
副約:
如甲方或相關人員公開向第三人公開乙方姓名兩字以上或部分聯繫方式,甲方視同放棄主約內容與訴訟權,乙方可向甲方請求名譽損害與主約金鵝。名譽賠償以乙方之前年年薪之1/6計算合併主約24000元等值儲值現金。
同文亦對乙方有其效力。
生效日期,以雙方當事人存留備案。
以下空白。...(恕刪)
要贊助就依我定的奉茶贊助合約, 簡單明瞭!
姓名我已經公佈了, 請問您為何不敢?
還有7-11中杯咖啡400*40=16000元!
如果您不敢, 我沒意見!
本來就不是邀請您贊助, 是您自己跳出來要我陪您的, 要就按照我定的合約, 簡單明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