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ce6061 wrote:
我反對重機上國道的原...(恕刪)
以前我也認為國家的法律很奇怪,但自開始研讀法律開始就不這麼認為了,
很久以前的老法官確實如您所說的…大車撞小車就是大車要賠,
說是死者為大…應該說是「死無對證」才對~~
至於死者為大的原因,應該是所謂的「道義責任」才對~~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個是屬於過失的認定,以現在來說這已經不是帝王條款了,
以前素質不佳的法官很多,加上案件多,這種小案子多半用他們自已的公式在判~
才會造成社會上對於這類案件有著刻板的印象…「死者為大、大車有錯、無照該死…等等」
所謂的「應注意而未注意」除了已經不是帝王條款以外,在認定上也越來越有規範~~
例如處理車禍小組會記錄追撞車輛的煞車距離、時速、胎紋深度等等細節,
日後可以作為呈堂証供,也就是所謂的證據,附帶的好處就是避免有心人魚目混珠~~
以法論法,「應注意而未注意」是法官常用來苛責過失犯的理由,
如果以後車追撞前車來說,除非遇到不可避免的因素…
例如被"推撞"之類的,但在一般認知上…如果有保持案全距離是很難撞上的
當然如果是因為開車不專心、輪胎變質磨損、煞車力道不足等等,在主客觀上也會被認定為「過失」
如果有一天,我們開車在路上因為障礙物造成打滑甚至翻滾,接著後方砂石車追撞上來,
事後砂石車司機被判過失傷害之後還大言不慚說:「真是倒霉,自已爆胎害我撞上去還要我賠錢」
今天不管是重機雷殘,還是轎車失控打滑,從事故開始到車輛靜止…會比正常煞車距離短嗎?
如果後方車輛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保持案全車距,並且專心開車…請問他會撞上來嗎?
當然有一些情況是會造成後方車輛閃避不急撞上,但若真的是無法避免,法律不會苛責後方的責任,
只要沒有肇責,就更不可能有所謂的「刑事沒事,民事賠死」這種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