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twce.org.tw/modules/freecontent/include.php?fname=twce/paper/720/2-1.htm台北市政府工程施工規範1.平整度檢驗規定(1)於鋪面完成滾壓後以3m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檢驗平整度。(2)鋪面連續長度200m以上,以高低式平坦儀量測:A.在距車道標線80~100cm左右,平行車道標線處,將儀器沿車行方向前進,每1.5m為量測點、讀取其高低差值1次,如非為自動紀錄時,則應紀錄至1mm單位。每6至10點量測值為1組,每組檢驗點數須相同,產生組數以12組以上為原則,分組後若有零星量測值則將其捨去不用。使用附表計算各組之全距值,再以統計學中利用平均全距值估算標準差之方法,計算每200m路段(餘數不足200m部份併入前一檢驗單位統計)所代表之平整度。B.進橋處、橋面伸縮縫、新舊路面交接處、路口處前後端1.5m及道路設施物外緣前後1m,不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但仍應符合本規範單點高低差平整度之要求。(3)鋪面連續長度達100m以上未達200m:以3m長之直規或高低式平坦儀量測,量測數據採全距標準差計算平整度。其檢測方式同前述第(2)A.所述,但產生組數至少6組以上為原則。進橋處、橋面伸縮縫、新舊路面交接處、路口處前後端1.5m及道路設施物外緣前後1m,不列入平整度檢測全距標準差法之範圍, 但仍應符合本規範單點高低差平整度之要求。(4)鋪面連續長度未達100m:新舊路面交接處,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6mm。(5)單點高低差平整度之量測與要求:A.人手孔蓋中心點:以3m長之直規量測,檢測值之任何一種超過±6mm,須採取改善措施。如無法改善,則路面挖刨除、重鋪,或人手孔重新調平。B.進橋處或進橋板前後端與道路交接處、橋面伸縮縫中央、新舊路面交接處等,比照上述A.檢測方式辦理,檢測值之任何一種超過±6 mm,該處須採取改善措施。如無法改善,則路面挖刨除、重鋪,或道路設施物重新調平。-------------------------------------------有沒有看得懂的朋友能說明2CM的落差符合規範不用國賠的道理?
rstmeqft wrote:看不懂你回文的內容!...(恕刪) 設置機關或管理機關都是賠償義務機關Nardus wrote:請上法院除了上行政法...(恕刪) 依國賠法第11條與第12條,機關拒絕賠償、協議不開始或協議不成立時,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非行政法院。
>>現在想申請國賠是想成立一個判例……讓日後相同情事的人可以簡單處理…並讓施工單位願意在此設計防滑措施才是最重要的!!!感佩樓主之宏願.若真如此,則機車騎士安全可稍有保障.也希望有國賠實務經驗者,可以提供一些看法.我個人的淺見,如果是我的話,可能會連同一些有類似遭遇者,(就是在路上遇伸縮縫,標線,人孔蓋...摔車者) ,拿著現有資料,(例如就醫資料,現場相片) ,就教於當地立法委員.(若是交通委員會者,更佳).我也懶得花錢花時間去申請什麼鑑定. 也不理會交通大隊的報告.就以現有新北市回覆資料,來狀告交通部.(新北市已說明是符合交通部的設計規範,根據這個設計規範,卻造出有易滑接縫的路面,導致騎士受傷).剩下的事,就讓法院來處理.
不惑之惑 wrote:>>現在想申請國賠是想成立一個判例...(恕刪) 成為判例的話,要等到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確定,所持法律見解被反覆引用,且最高法院認為判決,以後有拘束其他法院同類案件判決之功能必要,才會依法定程序制定為判例(法院組織法第5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