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堆有裝行車紀錄器的人都是一樣的嘴臉,對自己有利的一定會拿出來放到網路上給大家看。對自己不利的一定不會拿出來,影片應該早就刪掉了。真的有誠意、真心認錯的話,事情一發生就要馬上親自上門了,而不是一直閃閃躲躲的找藉口。事情都已經發生多久了,搞到還需要自己的父親一起去道歉,真的是丟臉。
kenkenken001 wrote:所以要家屬自認倒楣,...(恕刪) 我有這麼說嗎!?孩子也有錯!但大人都說他對!他沒錯!我們要這樣教小孩嗎?其實有影帶就足夠證明了!小孩在這樣的狀況讓世人評論你覺得適當嗎!又要讓人看傷口!又要與加害人近距離四目相望!這樣的過程我很不認同!
憐憐憐 wrote:假如我是女童的爸爸要和解可以阿只要讓我用腳踢他的頭2次就好了當爸爸的看到女兒這樣一定會抓狂的更何況還說謊不承認..(恕刪) 也記得要穿上他們那種安全防護鞋.有穿那個..力道差很多...
jerryred168 wrote:交保原因是因為小妹也有肇事責任!所以沒有串供潛逃疑慮!得以交保!與影片取得與否無關!影片也無法證明他有串供潛逃疑慮!(恕刪) 沒有影片,檢察官只能聽到口述:用腳撥兩下的辨解,如果影片隨同移送,檢察官可自由心證楊某是否 [泯滅人性],可否交保,那就不一定了。
luikevin wrote:看影片小孩已跑到白線...(恕刪) 檢查官不是這樣講耶檢:重機騎士楊凱翔和女童都有不對 楊應認錯促和解檢方21日表示,其實雙方都有不對,但踹人的楊男應該誠心認錯,尋求女童及其家人的原諒。南投地檢署指出,楊凱翔撞傷女童為過失傷害罪,踹女童則為傷害罪,都屬於告訴乃論。因為楊已經承認自己的犯行而且也道歉了,加上突然穿越馬路的女童也有錯,所以檢查官才會讓楊交保,希望他可以誠心認錯,促成雙方和解,對女童也更有實質幫助。
1.如果重機騎士違規騎到路肩時時速不快,也許有煞停的機會,這樣,縱使撞到已經在路肩的小女童,可能就不會把她撞飛那麼遠,騎士的車子也有可能只是傾倒,在這麼愛車的騎士騎乘之下,搞不好根本毫髮無傷,騎士會這麼生氣,當然是第一時間只想到自己的愛車摔傷了很火大,所以才會情緒失控,但如果騎車速度慢一點,是否就不會撞得那麼嚴重,自己也不會栓的那麼嚴重?所以速度太快會不會是發生這件事的關鍵點?2.有人提到法規,也就是說,行人穿越馬路前,需先確認100公尺內是否有行人穿越設施,想請問提出這些觀點的前輩,在一些非大都會地區,這些小朋友過馬路前,如何確認100公尺外有這樣的設施?法規雖是現有規範,但一定不可能完全合情理或是符合部分狀況,如果一直去強調被撞女童"未依規定"穿越馬路,那請問該怎麼過,能否請這些"強調女童違規"的前輩教教大家吧!3.騎慢一點,這些事縱使發生了,傷害卻相對較少,奉勸所有駕駛,在行經類似路段時,不要以為開快車就代表技術好,真正技術好的是安全駕駛
luikevin wrote:看影片小孩已跑到白線...(恕刪) 你的意思是道路可以任意穿越!只要衝到邊線就代表SAFE是嗎?事故是有因果關係的! 此案行人並非靜止!所以整個行進方式及過程都包含在肇事經過!所以還是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