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欲停在自購的汽車機械車位,但管委會不允許

沒那麼容易倒車
我之前兩個機械車位(一個是上下移動,一個是左右)
我兩個位子都停過..通常都將大型重機和另一台150停同一個位子
只用"側柱"

~從~來~都~沒~倒~過~

不過我後來還是喜歡停上下的,因為想低調點..可以收到下層

最主要是我買的車位,我高興停什麼放什麼干其他人屁事呀!!!
也有鄰居放腳踏車或堆放雜物的,只要不會造成其他人不便或危險...沒人可以管

herokyle wrote:
倒了,砸到下面那台算...(恕刪)

以我對機械式停車設施的瞭解 一般在運轉的時候 為了保持整體的平衡 避免對裝載物有損傷 裝載平台是全程保持水平的狀態 也就是說 即使二輪機車 因為機械移動加速度造成傾倒 也不會因此滑落平台 而且 機械移動加速度即使對二輪機車有足夠的加速度造成傾倒 也不足以拖動傾倒狀態下的二輪機車

一般是認為 在一般直立狀態下停放的二輪機車 可能會因為
1.停放方式並不穩固 或是其他人為疏失
2.停放側架或腳架並沒有完全直立,螺絲年久鬆脫,金屬腳架生鏽脆化,或是其他機械故障
造成二輪機車在停放狀態下傾倒
這篇給你參考
ttp://motocity.com.tw/gp2/viewtopic.php?t=178632&postdays=0&postorder=asc&highlight=%BA%DE%A9e%B7%7C&start=0_
版大你好
我目前車位是屬於上下移動式機械停車位(下平面上機械共2車位)
我平面就是停汽車 重機停上面(YAMAHA R6) 也只使用側柱 因為我沒中柱阿

管委會是無權管你私人購買車位要停放哪種車的
雖然常以美觀或安全性為藉口拉 但依法他是無權管你的
而一般這種社區大樓通常只有機車位是屬於公共用地
如果你想停重機是有必要性跟管委會協調的
我們社區另外有2台重機因為車主本身沒車位
所以跟管委會協調以租用方式停放

所以版大你就用裡給他停在自己的車位吧
如果管委位有意見就協調看看 如果他敢在你車位上移動你的重機
那你就用力給他告下去
因為他已經侵犯你私人土地了 嘿嘿
我家大樓的機械車位就有人停重機
一個車位可停兩台
並無住戶反對
管委會當然也沒意見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小寶哥所指的案例是因為該停車位是專有部份,有獨立權狀,而現在很多大樓的停車位都是屬於"約定專用",先看看原PO的車位是屬於哪一種吧。

如果是約定專用,那麼就是附加在房屋主建物的權狀裡面,必須要連房屋一起賣才可以。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5條有規範,停車位就是停車使用,但是原PO的機車也是屬於"車"的一種,在住戶規約裡面如果沒規定,那麼管委會沒有理由不讓你停機車。

有可能在住戶規約裡面,機械式停車位有明定不可停重機,所以管委會才會制止。

建議跟管委會溝通寫下切結書,表明如果因為你的車子造成別台車或是機械停車設備故障或損害的賠償責任吧。


另外,給我愛拍拍大:

管委會的主委是無給職,如果有領薪水,那麼不是很奇怪嗎?
那個羅婦會勝訴我想法官應該是考量到羅婦是平面車位, 沒有車架晃動的問題, 所以羅婦愛放甚麼都是她的自由.

你應該做的是跟管委會簽切結書, 如果因為你的重機倒下導致機械車架震動損害或傷及附近其他車輛時願負擔所有賠償責任, 機械車架運轉時若導致你的重機傾倒損傷後果自負...等等, 我想有這些言明在先的保障, 管委會應該就沒理由拒絕讓你使用機械車架停重機了.
玩 Skyrim 吧!

wen ten wrote:
自己買的車位...想放甚麼...就放甚麼....(恕刪)


藝人何豪傑的轎車原本好端端停在自家機械式停車場,15號上午疑似機械車位鐵鍊斷掉,整台車突然左斜往下掉,重重砸在下層車頂上,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車殼鈑金凹陷還掉漆,後照鏡也整個撞斷,把當時要準備要去開車的何豪傑和岳父嚇壞了。藝人何豪傑老婆和家馨:「當時是我爸爸要用車,所以我們是有點擔心他老人家。」

車子怎麼會無緣無故掉下來,初步研判事故原因可能是停在何豪傑車子旁的車主,將太多東西堆在車位旁,感應器可能感應錯誤,導致停車位橫移時被卡死,鐵鍊撐不住才會斷裂。

想放甚麼...就放甚麼....好像不完全對?

Huipinh wrote:
藝人何豪傑的轎車原本...(恕刪)


所以我們管委會有規定 車位不可囤積雜物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12.15營署建管字第0992923686號函

關於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如停放機車等,其管理事宜,本署業以93年10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附件一)示在案。至於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大型重型機車並無相關規範。又按交通部97年2月5日交路字第0970001214號函(附件二)說明二略以:「(一)『汽缸總排氣量250CC以上、未滿550CC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仍應停放於機車停車位。(二)『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得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故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得單獨停放於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汽車停車位,惟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倘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關於6樓的判例
>> 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雖然是這樣寫,但一般來說實務上「停車場管理辦法」大多由管委會訂定,並不需要到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追認,若這是管委會自訂,而沒有送去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追認至社區規約中,那麼6樓的判例是沒有問題的。

若這確實是社區住戶大會訂定,管委會若繼續上訴,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官司勝敗是很難說的,由以上內政部營建署函,可以知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決議是可以規範專有部分,也就是你自己購買的汽車格格位用途。

這是法律方面的問題,我的意思是你向管委會興訟不表示你一定會會贏,雖有此判例。
而且你是機械式停車格,並非平面式停車格,機械停車設施屬公有部分維護設施,6樓案例不一定適用你。

話雖如此,我並不贊成你們管委會的做法
我自己也是社區主委,社區管理要合情合哩,實務上,除非政府有明令禁止,有違法之虞,否則在合法範圍之下應盡量給予住戶方便,住戶繳納管理費也會繳的心甘情願,而不是這個也管那個也管。

例如紅牌重型機車停車規定,我是完全比照市府停管處的管理辦法來作,也就是一輛汽車格位允許停放兩輛紅牌重型機車,我是建議你還是可以拿6樓的判例、停管處的規定、再加上購買駐車架的承諾,向管委會據理力爭,我建議你不要直接找主委,而是詢問總幹事社區管委會開會時間,直接對所有委員說明。
主委沒那麼偉大,管委會不是主委說了算的。

若這社區是主委說了就算,這社區管理是有問題的!!
當然啦,若我是該社區主委,若你的機車導致機械停車設備損壞,或導致鄰居車輛損壞,若設備維護廠商出具證明確實如此,我是會向你求償的,不陪我也會毫不猶豫的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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