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約定專用,那麼就是附加在房屋主建物的權狀裡面,必須要連房屋一起賣才可以。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5條有規範,停車位就是停車使用,但是原PO的機車也是屬於"車"的一種,在住戶規約裡面如果沒規定,那麼管委會沒有理由不讓你停機車。
有可能在住戶規約裡面,機械式停車位有明定不可停重機,所以管委會才會制止。
建議跟管委會溝通寫下切結書,表明如果因為你的車子造成別台車或是機械停車設備故障或損害的賠償責任吧。
另外,給我愛拍拍大:
管委會的主委是無給職,如果有領薪水,那麼不是很奇怪嗎?
關於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如停放機車等,其管理事宜,本署業以93年10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附件一)示在案。至於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大型重型機車並無相關規範。又按交通部97年2月5日交路字第0970001214號函(附件二)說明二略以:「(一)『汽缸總排氣量250CC以上、未滿550CC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仍應停放於機車停車位。(二)『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得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故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得單獨停放於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汽車停車位,惟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倘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關於6樓的判例
>> 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雖然是這樣寫,但一般來說實務上「停車場管理辦法」大多由管委會訂定,並不需要到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追認,若這是管委會自訂,而沒有送去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追認至社區規約中,那麼6樓的判例是沒有問題的。
若這確實是社區住戶大會訂定,管委會若繼續上訴,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官司勝敗是很難說的,由以上內政部營建署函,可以知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決議是可以規範專有部分,也就是你自己購買的汽車格格位用途。
這是法律方面的問題,我的意思是你向管委會興訟不表示你一定會會贏,雖有此判例。
而且你是機械式停車格,並非平面式停車格,機械停車設施屬公有部分維護設施,6樓案例不一定適用你。
話雖如此,我並不贊成你們管委會的做法我自己也是社區主委,社區管理要合情合哩,實務上,除非政府有明令禁止,有違法之虞,否則在合法範圍之下應盡量給予住戶方便,住戶繳納管理費也會繳的心甘情願,而不是這個也管那個也管。
例如紅牌重型機車停車規定,我是完全比照市府停管處的管理辦法來作,也就是一輛汽車格位允許停放兩輛紅牌重型機車,我是建議你還是可以拿6樓的判例、停管處的規定、再加上購買駐車架的承諾,向管委會據理力爭,我建議你不要直接找主委,而是詢問總幹事社區管委會開會時間,直接對所有委員說明。
主委沒那麼偉大,管委會不是主委說了算的。若這社區是主委說了就算,這社區管理是有問題的!!
當然啦,若我是該社區主委,若你的機車導致機械停車設備損壞,或導致鄰居車輛損壞,若設備維護廠商出具證明確實如此,我是會向你求償的,不陪我也會毫不猶豫的告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