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oveleica wrote:
可以直接由行車記錄器...(恕刪)
各縣市警察局應該都有線上檢舉 市民廣場之類的
只要有錄影或照片為證(最好兩樣都有) 準確標明時間、地點、違規事項就能舉發
不過要注意舉發時限只有7天且佐證之影片和照片要有時間戳記
個人檢舉過是成功立案的
快速道路塞車夠煩了還被人用路肩插車 果斷檢舉送他4000
附上台中的檢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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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具體檢舉、建議或陳情案件,請多利用局長信箱或民意論壇,本局接獲案件後即有專人處理,並注意事項如下:
1.為確保您的信箱未遭他人冒用,確實可收到本局回信,即日起使用局長信箱暨民意論壇,請您務必至所留電子信箱點選系統自動寄送之「確認信」,完成確認後,我們將盡速處理您的來信。未經您確認的信件,本局將不予受理
2.局長信箱設有檔案上傳功能,單一上傳檔案大小為10MB,一次最多可上傳四個檔案(共40MB),您於局長信箱上留下的個人資料均不會於網站上公開,僅以電子郵件方式回覆。
3.民意論壇之留言涉及隱私不予公開,其他內容亦必須無涉個資才公布於網站。
4.檢舉郵件之檢舉人基本資料將採保密方式處理,其餘郵件依承辦單位需要適時提供。
5.因業務需要,承辦機關須調閱陳情人基本資料以供承辦人處理。
6.投訴內容請具體表達〈例如人、事、時、地、物〉,以利案件迅速處理;若所投郵件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及住址者,依「行政程序法」、「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等之規定,得不予處理。
7.緊急案件,仍建請以110電話報案為宜。
8.檢舉交通違規,檢舉相片請顯示日期(年、月、日)與時間(時、分),並請詳述「違規行為發生地點及違規事實內容」。
9.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請於違規行為終了日起7日內檢舉(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以利後續舉發作業查證及處理。
10.為落實貫徹轄區責任制,本市交通秩序均移由本局各轄區分局依權責查處辦理,俾符合行政作業程序暨審慎查明違規事實之歸責,如檔案過大,建議以燒錄成光碟的方式,寄往轄區分局辦理。
11.檢舉範例:檢舉某地違規停車、違規左轉等情形。檢舉車號oo-oooo車輛於o年o月o日o時o分於某地交通違規。並請檢具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
12.各欄位請不要輸入下列特殊符號(如:「'」、「"」、「!」、「$」、「%」、「^」、「&」、「*」、「_」、「|」、「-」、「>」、「<」、「;」)
案件送出成功即有案件編號,若無案件編號請重新發送,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